•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44/2019-12456
  • 文件编号:温瓯市监〔2019〕33号
  •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监管
  •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9-04-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2019年瓯海区食品生产环节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8 14:38 访问次数: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2019年瓯海区食品生产环节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8日       

2019年瓯海区食品生产环节随机抽查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统称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监管办法》和《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平安建设小作坊督查暗访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区食品生产环节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就实施方案规定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

二、抽查依据、内容

(一)抽查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浙工商企管[2016]1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督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7号)、《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浙食药监规[2014]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双随机抽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25号)。

(二)抽查重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或风险监测发现问题的、换发证企业(新登记小作坊)和不按规定提交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或虚报瞒报的企业,以及被媒体曝光或被投诉举报有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单位。

(三)抽查内容:根据《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要求,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许可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履行主体责任报告制度情况;检查已被查处问题的处置、整改落实情况和企业主体责任自查报告的真实性、符合性;对换发证的企业,另行对照原审查组整改通知书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基层站所日常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三、抽查方式

采用各所交叉检查和科对所检查的方式。由区局委托各市场监管所和食品生产监管科成立检查组,各所检查组由随机抽取的市场监管所选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其中1名为所领导,所领导为检查组组长;科室检查组由科室人员或者和从区局食品生产监管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抽调的1-2名执法人员组成,科室人员为检查组组长。也可以邀请1-2名食品生产审查员或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参加,每组原则上不超过5人。

四、经费安排

技术专家的费用按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劳务费支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财〔2015〕8号)规定支付专家评审费。

五、检查流程及结果处理

检查组受区局委托依法行使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职权,检查组应向被抽查企业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2),告知企业配合检查的义务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时,被检查辖区站所提供被抽查企业日常监管信用档案,重点检查一企一档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检查组进行检查后,应填写《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3)和《食品生产随机抽查结果移交表》(附件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由检查组与辖区监管人员共同签名后向企业送达,并张贴于企业公示牌。

检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由辖区监管部门作出。辖区监管人员应当携带执法证、查封扣押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陪同抽查,依法制作法律文书,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在对企业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记录在《食品生产随机抽查结果移交表》:重点项1项或1项以上不符合的,告知“限期整改”、“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般项不符合的,告知“限期整改”。并对照《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违法行为处理依据表》(见附件5)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处理建议,交给辖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本次检查可以作为辖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次数,由辖区监管部门将相关材料归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档案,并按规定将检查结果公示。

各检查组应在完成抽查活动后3日内将检查过程、检查结论、处理情况和执行工作纪律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局食品生产监管科。辖区市场监管所应在结束检查后15日内将整改等后续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食品生产监管科,并将检查情况及闭环管理材料归入企业信用监管档案。

六、工作要求

随机抽查实行“双随机”办法,检查组人员应将保密原则贯穿始终,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安排接待、直奔企业、直查现场的方式进行,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并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各所要加强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力量,积极配合检查组在辖区内开展检查工作。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与被检查地协商确定,并报区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各所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食品生产监管科,联系人:周朝晖,88618217;叶晓江,88528830。

附件:

1、监督检查通知书;

2、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4、瓯海区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5、食品生产随机抽查结果移交表;

6、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违法行为处理依据表;

7、食品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33号附件.zip温瓯市监(2019)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