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土征瓯〔2019〕19号
关于瓯海区瞿溪街道河头村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瞿溪街道河头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瓯字[2019]第17号)收悉。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31日以浙土字A330304[2018]-0003号批准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8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瓯海区第二批次)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征收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河头村集体土地0.629公顷(计9.435亩),其中农村宅基地0.5124公顷(计7.686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 0.1166公顷(计1.749亩),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瓯政测绘信息有限公司ZS-2017-032土地征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政办[2014]111号和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河头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70.1964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核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4名。
四、核给河头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104.94平方米。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用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河头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 4 月 23 日
抄送:市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瓯海区财政局、瓯海区农业农村局、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海区综合执法局、瓯海区土地储备中心、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瓯海区征地事务中心、瞿溪街道办事处、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郭溪管理所、河头村村委会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