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土征瓯〔2019〕17号
关于同意调整瓯海区娄桥街道玕东村(温政土征瓯[2018]104号)
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瓯海区娄桥街道玕东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瓯字[2019]第12号)收悉。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温政发[2005]63号、温瓯政办抄[2019]211号的规定,就你局温征请字[2019]第12号请示同意批复如下:
一、将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46.4198万元,调整为102.6376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将核给玕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0平方米,调整为838.98平方米。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玕东村村委会办理安置用地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四、给予就地“农转非”0名,调整为28名;将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0名,调整为24名。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原《关于瓯海区娄桥街道玕东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温政土征瓯[2018]104号批复不再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 4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林业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征地事务处,瓯海区财政局、瓯海区农林农村局、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瓯海区征地事务中心、瓯海区低效土地再开发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潘桥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娄桥所、玕东村村委会。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