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瓯江口新区城管局,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市燃气行业协会:
为贯彻温州市《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和《2019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浙建城发〔2019〕61号)部署,落实《城镇燃气行业和执法监管实施意见》(温综法发〔2017〕40号),按照“抓重点、促发展,保安全、促提升”的要求,加快推进城镇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认真完成优化结构、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反恐安保等任务,有效防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经研究,对2019年度城镇燃气管理重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推进管道燃气推广应用
1、督促加快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积极服务大建大美,督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抓住管输天然气开通、城市化进程加速的有利时机,编制计划,加大投入,加快建设。要有序衔接天然气长输管道“县县通”,推进管道燃气门站、调压站、应急气源站和市政管网建设,努力扩大燃气市政管网覆盖率;要参照市区做法,下定决心,开展老城区旧小区管道改造,扎实提高燃气管道到户率。同时,按照《浙江省天然气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浙政办发〔2017〕第151号)中2020年“城市燃气企业逐步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要求,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快建设气化站、应急气源站等天然气应急调峰储配设施。
市区要基本完成主城区旧小区管道改造,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要加快完成天然气门站配套设施建设,平阳县、苍南县要加快建成天然气门站输配设施,乐清要加快另外两个门站建设。瑞安市要提请属地政府解决企业小而散问题,文成县要提请解决管道燃气经营协议中区域重叠问题。
2、大力推广管道燃气应用。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督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稳中有进发展管道燃气用户,切实优化供气结构,有效减少瓶装用户。要制定优惠措施,深入宣传天然气安全、实惠,引导已建住宅、单位食堂、集中餐饮店用管道气,减少瓶装用户存量。要优化服务质量,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简化报装环节和申报材料,实行“一证通办”,6月底前公共管网覆盖区域的用气报装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
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在市区推广管道天然气全面普及,管道气化率达到70%以上(即达到32万户以上);在全市推进管道燃气建设和应用,新增管道燃气用户6万户以上。其中,鹿城1.6万户、瓯海1.28万户、龙湾0.57万户、经开区0.1万户、洞头0.05万户,乐清市0.5万户、瑞安0.6万户、永嘉0.3万户、平阳0.4万户、文成0.1万户、泰顺0.1万户、苍南0.4万户。
二、强化瓶装燃气“三全”管理
1、落实瓶装燃气经营全方位责任。对管道燃气一时难以铺设的区域,要以整顿瓶装燃气市场经营体系,压实供气安全责任体系,形成执法管理协助体系,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全方位责任”。
要继续深入规整瓶装燃气经营秩序,以现有的瓶装燃气储配站为基础和骨架,科学规划供应点布局,按照燃气经营许可中的供气协议要求,规范储配站-供应站-送气工的供应渠道,引导由各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按照分支机构设置供应站。永嘉县瓯北片区等供应点不足的,要根据用气需求、服务半径等实际出发,借鉴平阳、乐清经验做法,利用边角地、绿地,推广使用集装箱式瓶库,支持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增设供应站,保障市民用气需求和便捷,压制无证经营空间。市区城区燃气管网已基本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增供应站。洞头、文成、泰顺等设置过密或用气需求太少的供应站要予以撤并。瑞安市要继续按照布点规划规范设置供应站。乐清、平阳、苍南等要严格经营许可审批,督促供应站纳入综合经营企业管理。
要推行瓶装燃气安全供气责任区域制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将供应站、配送车、送气工纳入内部管理,建立企业管供应站、供应站管送气工的管理机制,形成“储配站为基地、供应站为点、送气工成网”的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安全供气责任体系。储配站和供应站的安全供气责任区域要在《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项目中明确,为执法监督提供依据。各地可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探索实施瓶装燃气统一配送的“萧山模式”。
2、推进瓶装燃气信息化全过程监督。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温州市瓶装燃气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温综法发〔2017〕144号)要求,继续督促瓶装燃气储配站充装扫描验证,配合监管自有产权气瓶固定充装;督促储配站出站、供应站入库、送气工出库扫描钢瓶二维码记录,明确钢瓶去向,落实充装-运输-储存-销售-配送-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七大攻坚战部署,以温州市瓶装燃气信息化平台登记的在用钢瓶总数为基数,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的燃气钢瓶充装出站信息比例达到300%,配送信息比例达到250%;瑞安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的燃气钢瓶充装出站信息比例达到250%,配送信息比例达到200%;洞头区、文成县、泰顺县的燃气钢瓶充装出站信息比例达到200%,配送信息比例达到150%。
3、落实用户安全检查全区域覆盖。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应用瓶装燃气信息化平台,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登记,建立健全用户信息,按照《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规定,结合上门送气或回访自提用户,定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初次供气的用户必须上门安全检查,居民用户每年至少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年至少两次,并在信息化平台记录和拍照留存,建立检查电子档案。对餐饮业等非居民用户还要签订供气协议,指导建立用气安全责任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立即告知整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不应供气。各地各企业入户检查的信息化记录必须达到100%。
4、着力加强送气工规范管理。要按照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规定,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加强对送气工证的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情况的审核,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要加强送气工管理和教育,督促严格实施销售实名制核对和记录,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和宣传,并积极开展行业自律,主动举报无证照经营窝点和车辆,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让送气工成为安检员、信息员、纠察员。对送气工不能落实规范经营、销售实名制和用户安全管理的,要依法查处所属燃气经营企业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要对“最后一公里”的非机动配送车辆统一样式、统一标号、统一管理;要加强上路检查,落实好《温州市瓶装燃气送气工管理制度》,督促送气工必须着企业统一工服,佩带送气工上岗证。
市燃气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规范和自律,牵头统一配送非机动车辆样式、送气工服装等,组织人员开展对企业和送气工、送气车辆的监督检查。要做好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和每年继续教育,每月30日前将培训计划和结果报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备案,由市局按照《关于开展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通知》(函城字〔2018〕1042号)要求,予以核发《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全面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供应站每月检查一次,储配站和气化站、门站等每两个月检查一次,气化瓶组间等每季度检查一次。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班组岗位人员责任;严格做好燃气场站安全运行,加强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遵守场站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积极做好场站无泄漏检查,及时记录场站运行和隐患处置,建立台账备查;制定并定期完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应急准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记录、总结。其中,储配站要按照《关于推广瓶装燃气储配站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温城法发〔2015〕86号)要求建立基本管理台账。
2、配合监督场站反恐怖防范。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防恐办的《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建城发〔2016〕356号),配合公安部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分级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人防措施上,一级防范目标的燃气基地、门站、气源站要配备专职安保人员24小时值守,每班次不少于2人;外来人员、车辆审批和登记,逐车检查,人员陪同;二级防范目标的LNG气化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可以兼职安保人员;三级防范目标的中压调压站、瓶装供应站、瓶组气化站必须有人值守、巡查。物防措施上,都需设置实体防护围墙或钢栅栏,一级防范目标还要配置防冲撞设施、防爆设施。技防措施上,都需设置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设防,无盲区和死角实时录像不少于90天;一级防范目标还需设置周界报警系统,有告警器、紧急报警装置和备用电源。在内部管理上,要严格落实一道门来人身份审查登记和二道门分区管理。
3、落实管道保护“三把锁”制度。继续加强燃气市政管道保护“三把锁”制度,一是监督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管网日常巡检,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二是严把道路挖掘许可,要求建设单位查明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三是道路日常巡查中,注重对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时查处道路违法开挖,发现施工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立即责令停工改正。对管道燃气企业报告的店招店牌、违法建筑封堵、占压燃气设施的,要及时依法查处,消除安全隐患。
4、推广用户安全责任保险。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对燃气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和使用无证供气、超期报废瓶的危害广而告之,对合法燃气经营企业按期公告,提升市民合法购气、安全用气意识。要监督各燃气经营企业,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基础上,倡导投保用户安全责任险种,瓶装燃气企业以信息平台上供应数据为基准,管道燃气企业以用户开户使用数据未基准,对用户自身使用不当造成的事故损失提供保险赔付,形成“用正规气、有安全险”的氛围,提升市民安全感。市燃气行业协会牵头设计保险种类和条款,做好各燃气企业和保险公司的沟通。
四、深入开展燃气执法管理
1、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扎实推进城镇燃气行业扫黑除恶,组织企业、发动群众排摸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黑气贩”、“黑窝点”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涉黑涉恶线索,报公安部门处置。要继续推广有奖举报,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储存、非法倒灌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让全社会参与到燃气安全管理中来。
2、深入打击无证经营。各地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充分发挥日常执法协作机制,联合公安、运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无证燃气经营的执法力度。一要加强源头控制,突击抽查瓶装燃气充装、销售行为,加强瓶装燃气储配站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的源头管理。二是要加强渠道管控,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记录,严格落实瓶装燃气供应站销售的扫码监管,压制“黑气”掺杂入正规销售渠道。三是加强终端管理,紧密依托属地街道乡镇和村居社区网格管理,发动群众有奖举报,采取上路巡查、网格排查、举报核查、用户倒查等方式,深入打击未经许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销售的违法行为。四是要加强联合执法,对跨区域经营的违法行为,按照《关于建立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执法协作机制的通知》(浙建〔2018〕21号),由气瓶流入地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气瓶流出地综合执法部门做好执法协作。
3、全面管理规范经营。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所属送气工等从业人员,要全面开展对规范经营的执法管理。一是落实安全生产,重点查处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行为;二是监管经营秩序,从严查处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向无证人员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等行为。
4、定期抽查安全用气。各地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按照《关于继续做好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检查的通知》(温综法发〔2017〕107号),通过定期检查,督促供气企业使用《温州市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检查台账》,严格记录供气和检查情况;采用不干胶材料印制《用气安全告示》,在气瓶旁醒目位置粘贴;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予以指导改正,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停止供气。要以点带面,重点查处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用户安全责任,有效减少用气安全隐患,夯实平安建设基础。各辖区有证餐饮店、学校食堂每年执法检查至少一次。
五、继续开展行业争先创优
1.推进燃气经营企业信息化管理。燃气经营企业要与时俱进,推进企业经营、设施、人员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瓶装燃气企业要做好充装、配送、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一是要明确各环节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做好入户安全检查;二是要规范管理送气工,不乱收押金、检验费,不乱加价等,向用户提供更优质安全服务;三是管好销售渠道,落实供气安全责任区,遏制黑气渗透;四是管好生产设备,通过大数据处理防治气瓶流失,做好设备定期检验、检查;五是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强化各岗位绩效考核,让利于民。管道燃气企业要通过信息化管理和自动化控制系统,一是加强燃气设备、管网安全巡查、检测,掌握设施运行情况,提高应急处置效率;二是优化供气调度,做好调峰保供;三是掌握用户情况,提高客服质量,做好入户安检。
2.继续开展企业年度监管考评。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温州市燃气经营企业监管考评办法》(温城法发〔2012〕21号),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对监管情况记录建档,将燃气经营企业年度监管考评日常化、常态化。于2020年1月16日前汇总本年度当地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的监管考评情况,结合5项优秀单位一票否决条件并打分,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各地考评情况组织抽查并对优秀单位命名表彰。
3.继续开展星级供应站创建。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温州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标准规范》(温城法发〔2011〕111号),监督落实信息化应用,结合平安建设暗访和安全生产检查,从瓶库、营业房、日常经营、安全管理等方面规范供应站管理,组织开展“星级供应站点”品牌创建。创建工作由各地自行组织,验收命名情况于2020年1月16日前报市局备案。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