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提升商贸业,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瓯海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中的《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所需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与骑缝章,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要求为原件,涉及外文的须提供中文译本,发票、银行收付款凭证加盖财务章。
(一)落户奖
第1至4款
1.申报对象:新落户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市场(商场)内新注册、个转企、分支机构转法人的商贸企业。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1);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证明、申报年度12月份销售统计报表复印件。
第5款
1.申报对象:当年度实际到位外资的企业与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
2.所需材料:
(1)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1);
(3)企业出资证明及该企业相关资金划转或实物、技术作价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上年度《财富》世界500强排名情况等证明材料,外资并购民营企业项目需另提供中方民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济贡献奖
第1款
1.申报对象:年增速15%以上,年销售额(营业额)1亿元以上商贸企业。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1);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证明复印件、申报年度12月份销售统计报表。
第2款
1.申报对象: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统一结算市场(商场);新增总销售额(营业额)5亿元以上非统一结算市场(商场)。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2);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证明复印件;
(4)统一结算市场需提供统一结算凭证;
(5)非统一计算市场需提供市场内限上销售企业名录。
第4款
1.申报对象: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本区外贸企业进口先进技术与生产设备的、外贸流通企业进口《瓯海区鼓励进口产品目录》(附件3)内产品的企业。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或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申请进口奖励项目明细表;
(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报单位是报关单上货主单位
(三)产业配套奖
第1款A
1.申报对象:公共保税仓库新增设备的企业。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或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海关设立保税仓库的批复复印件及验收合格的批复复印件;
(4)保税仓库所需的设备清单;
(5)设备购置费发票及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
第1款B
1.申报对象:租用公共保税仓库的企业。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或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与保税物流中心或保税仓库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
(5)本年度发生的租赁费用结算清单(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仓储时间段、租金结算金额);
(6)出保税仓库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第2款
1.申报对象:出口信保企业(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或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合同;
(4)出口信用保费清单(计算书);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
(四)展会奖
第1款
1.申报对象:各类商贸活动承办企业(区政府认定)。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3);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活动方案、总结、照片;
(4)活动支出发票复印件。
第2至第4款
1.申报对象:各类境内外展会参展企业。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1)(项目名称规范填写:年月+合同中所列展会全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或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应有摊位数量、摊位面积等信息);
(4)组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应列明展位费和其他参展费用等信息);
(5)组展方出具展位确认函;
(6)参展人员的护照(含护照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
(7)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8)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能显示参展人员、摊位号、参展企业名称和参展商品)。
第5款
1.申报对象:组团参展或境外商务活动的商协会(定额补助)。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1);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活动方案批复件、总结、照片;
(4)团组企业名单。
第6款
1.申报对象:国际展会上宣传瓯海形象或区域产业的商协会。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1);
(2)企业营业执照(商协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3)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团组项目申请单位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应有摊位数量、摊位面积等信息);
(6)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应列明展位费和其他参展费用等信息);
(7)展方出具展位确认函;
(8)团组项目申请单位支付展位费和公共布展费的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9)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及公共布展费结算明细复印件。
(五)境外投资奖
1.申报对象:开展境外投资鼓励类项目的企业。
2.所需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1);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证书;
(5)境外机构注册证书;
(6)实际对外投资汇款凭证(经外管局确认)或实物投资海关报关单;
(7)相关协议或合同。
(六)提升能级奖
第1款A
1.申报对象:境外商标注册的企业。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1);(项目名称规范格式:注册地+“商标注册”,如荷兰卢森堡**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或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项目申报单位与商标代理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4)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附中文译本;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只对境外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 不支持代理费、咨询服务、年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2、申请单位直接境外注册的,合同中应明确是注册地的注册核准机构收费。
3、马德里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往往包含多国注册, 一份注册文件内同时包含新兴市场国家和非新兴市场国家,支持比例统一按照 50%计算。
4、项目发生时间。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付款日期和发票开票日期不作为项目发生时间依据。上一年度未予支持的项目发生时间可往前推迟九个月。如本次项目发生时段为 2017年 1-12 月,商标注册签发日期为 2016 年 4 月可视为可支持项目。
5、商标转让。商标转让与商标注册概念上有区别,对于商标转让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1款B
1.申报对象:获得国际认证的企业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1);(项目规范填写:①产品认证:产品名称或产品型号+认证国家+认证标准名称+认证项目类别,如***产品**国家 ***认证;②管理体系认证: 认证标准名称+ 认证项目类, 如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或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认证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报价单复印件;
(4)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5)所委托认证机构的认证资质相关文件复印件;
(6)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检验检测报告中有关结论性内容的复印件;
(7)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第1款C
1.申报对象:获得境外专利的企业。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1);(项目名称规范格式:产品+专利申请地+专利类型,如椅子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注册;随机热粘结变异形长丝美国发明专利。)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或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项目申报单位与专利服务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4)专利注册证书复印件,附中文译本;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第3款
1.申报对象:境外品牌三年以上代理的企业(国家级、省级)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或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项目申报单位与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授权书复印件;
(4)境外品牌的注册证书(附中文译本);
(七)瓯海区外贸突出贡献单位奖励
1、申报对象:贸易回归突出贡献单位(新设企业当年进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当年区外迁入企业新增进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外贸进出口突出贡献单位(年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或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区外迁入企业须提供从瓯海区外迁入瓯海区的迁入时间证明。
(八) 其他奖励
第1款
1.申报对象:商务部门认定的各类商贸活动。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3);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活动方案、总结、照片;
(4)活动支出发票。
第2款
1.申报对象:新认定的区级特色商业街。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4);
(2)运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区级特色街认定文件。
第3款
1.申报对象:智能投递终端建设企业。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3-1);
(2)承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智能投递终端清单(网点名称、地址、合同签订及建成日期、智能投递终端主机号)及照片;
(4)建设合同;
(5)验收文件。
第4款
1.申报对象:获得省年度考核优秀或合格的外贸监测点。
2.所需材料:
(1)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1);
(2)相关部门文件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填写申请报告、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提交申请所需全部材料向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受理科室申报;
2、根据相关认定文件,属地镇街(开发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区商务局;区商务局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复审),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交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进行审议、确定;
3、经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的奖励项目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
4、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会同区商务局联合发文下达奖励资金到镇街(开发区);
5、镇街(开发区)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三、奖励额度及其他事项说明
1、项目按照文件要求,实行一次性奖励申报。第一条落户奖(一)、(二)、(三),第二条经济贡献奖(一)、(二),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
2、新落户企业指申报年度内统计月报新入库的企业;
3、销售额、营业额数据增速以统计部门确认为准,申报奖励的销售额、营业额数据不超过企业纳税申报的销售额、营业额;
4、同一对象申请奖励实行自主申报制,实行就高不叠加原则,不重复享受。其中第一条落户奖(一)、(二)、(三)、(四)项,第二条经济贡献奖(一)、(二)、(三)项奖励事项同一申报年内视为同一项目。
四、受理时间
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联合发文组织申报后,具体时间以年度申报文件为准。
五、申报业务咨询联系方式
1、区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自营进出口、出口信保、境内外参展、境外商标注册、国际认证、境外专利、品牌建设等。
联系人:叶素华、林琼;办公地点:区行政中心5号楼319室;电话:88503307、88503543。
2、区商务局市场贸易科:批零住餐企业、市场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各类商贸活动、培训活动等。
联系人:陈欢;办公地点:区行政中心5号楼322室;电话:88528215。
3、区商务局外资外经科:境外招商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
联系人:张守丹;办公地点:区行政中心5号楼312室; 电话:88539171。
4、区商务局网促中心:智能投递终端项目。
联系人:黄乐培;办公地点:区行政中心5号楼322室;电话:85675663。
请各镇街(开发区)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并根据《瓯海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审查,经审查盖章后,5月31日前分别报送区商务局相关业务科室。
六、相关表格及附件说明
1、外贸进出口企业相关项目、境外招商引资及境外投资项目参考表格附件1-1至1-2进行填报;
2、商贸企业相关项目参考表格附件2-1至2-4进行填报;
3、智能投递终标项目参考表格附件3-1进行填报。
温州市瓯海区商务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