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温州市舒环道路保洁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经一路11-1号
被投诉人: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路151号凯鸿大厦301室
相关供应商:温州富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瓯海郭溪凤凰西路219号
投诉人因对瓯海区2018年度主、次干道保洁服务(三、四标段)(项目编号:F-GB201811090939,以下简称本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由于投诉书不符合规定,经通知对投诉材料进行补正后,本机关于2019年1月4日予以受理。
一、投诉人温州市舒环道路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环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本政府采购项目中舒环公司认为其在商务标《报价一览表》的文件落款处已加盖舒环公司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应建忠盖章,而盖章与签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评标委员会和代理机构不能以此将舒环公司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取消舒环公司的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1:(1)本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除《报价一览表》外,其他均是“签字或盖章”,说明实际上采购方是认可签字和盖章是具有同等效力的;(2)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对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3)对无效标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实质性审查为标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方没有在“签字”的地方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故应不属于偏离实质性要求和条件;(4)投诉人认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作为“授权代表”,其盖章和委托代理人签字具有同等效力;(5)投诉人认为在本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唯有《报价一览表》落款处是“授权代表(签字)”,是采购方在制作《采购文件》时的疏漏,不应由投标人来承担不利后果。
投诉事项2: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舒环公司补正的机会。
事实依据2:(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2)《采购文件》中《投标邀请函》13和《采购文件》中“第三部分 投标供应商须知”32.1。
投诉人还提供了《质疑书》、质疑回复资料、及后附的相关证据资料。
二、被投诉人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2018年12月11日收到温州市舒环道路保洁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14时组织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论证,经专家审议,一致意见如下:
1、舒环公司在商务报价《报价一览表》中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字”,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采购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供应商须知”中“29.2条第(1)款”规定,舒环公司属于无效标。
2、公司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范围。
综上述,专家一致认为质疑内容不成立,我公司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了答复。
三、相关供应商辩称:
相关供应商温州富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辩称:
1、舒环公司应对采购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且根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第五条开标和评标中29.2的规定,舒环公司因自己的失误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字”,使得其投标无效,该风险应由舒环公司自行承担,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已有规定在先,于法有据。
2、我公司系根据采购文件依法取得中标资格,且已向采购单位如数缴纳履约保证金,我公司为合法有效的中标单位,请财政局驳回舒环公司的投诉。
四、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本政府采购项目由被投诉人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于2018年12月5日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瓯海分中心开标。2018年12月1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18年12月19日,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作出回复。2018年12月27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对投诉材料进行补正后,本机关于2019年1月4日予以受理。采购人尚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对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的调查
投诉人投诉事项1:本机关认为,“法定代表人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采购文件》中既已提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投诉人就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采购文件》“第三部分第五条开标和评标中29.2条第(1)款”规定“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签署投标文件的”,已做了醒目的方式标明,故投诉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投标文件,已实质性偏离采购文件的要求。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故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舒环公司补正的机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采购文件》中“第三部分投标供应商须知”32.1,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的,不属于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范围。故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本机关认为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瓯海区2018年度主、次干道保洁服务(三、四标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19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