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岙街道三号路(花城入口道路)”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1-08 17:22 访问次数: 来源:区住建局

投诉人: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利

委托代理人:吕*林  居民身份证号:4221****0533

委托代理人:林*兵  居民身份证号:4221****2154

投诉人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投诉人:浙江中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森

被投诉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

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收到投诉人关于“丽岙街道三号路(花城入口道路)”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1. 浙江中盾建设有限公司在9月11日开标的瓯海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保障性安居工程(D-27地块)附属景观工程和9月12日开标的丽岙街道三号路(花城入口道路)这两个投标项目中,拟派的项目经理为同一人,且都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存在对评标结果审查不严、疏忽大意等行为。

投诉人的请求及主张:请求依法撤销浙江中盾建设有限公司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直接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我局就涉案工程调查如下:

涉案工程为“丽岙街道三号路(花城入口道路)”,招标人为温州市瓯海区交通工程建设中心。该工程于2019年9月12日9点30分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瓯海分中心公开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浙江中盾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平),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方*林),并于2019年9月16日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瓯海分中心网站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此外,投诉人所述的“瓯海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保障性安居工程(D-27地块)附属景观工程”招标人为温州市新桥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9点30分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瓯海分中心公开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浙江中盾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平、王*英),于2019年9月12日10点38分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瓯海分中心网站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三个工作日。

投诉人于2019年9月18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及补充说明,异议内容同投诉书第一点内容。招标人于2019年9月19日书面回函给投诉人称:

1. 在本工程开标时,浙江中盾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平)为瓯海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保障性安居工程(D-27地块)附属景观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正处于中标候选公示期间,无法认定为已中标。

2. 可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相关条款“中标单位的项目部管理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必须是符合备案要求,在建设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前,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班组人员的证书必须在中标公示结束可以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班组人员送至瓯海区住建局建管科备案(联系号码0577-88525994),并将备案表送至温州市瓯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未按要求备案,招标人有权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作出处理。

投诉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受理该投诉。

被投诉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辩称:在我司参加涉案工程投标活动时,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瓯海分中心网站上并未发文公示我司中标瓯海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保障性安居工程(D-27地块)附属景观工程,即我司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投标事实不存在,而且中标后,我司有权变更项目经理。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事实与理由,被投诉人的申辩,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投诉问题我局作如下陈述:

1.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和投标人须知10.5的规定,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即投标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不得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以通过验收为准);另根据浙政发〔2014〕39号文件的规定,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在2019年9月12日涉案工程开标当日,瓯海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保障性安居工程(D-27地块)附属景观工程的招标人温州市新桥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未向被投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被投诉人根据以上规定不能被认定为有在建工程,且被投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2. 涉案工程评标委员会对被投诉人的审查,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局未发现其存在审查不严、疏忽大意等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浙江祥开建设有限公司的投诉。

我局另查明,被投诉人在涉案工程可以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项目班组人员备案,我局已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招标人取消浙江中盾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的函。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相关条款的规定,招标人有权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