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05 15:35 访问次数: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基层所、相关检验机构: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温市监监〔2019〕7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区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实施

本次计划共安排41批次产品,包括劳保用品6批次,电动自行车8批次,消防器材15批次,儿童用品12批次 (详见附件1) 。

(一)任务委托

本次监督抽查计划的抽样及检验工作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承担,请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抽样和检验任务。

(二)抽查有效性

抽样时,应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本文件或本文复印件、抽样证、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

1.受检单位的产品未列入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的,或非待销产品;

3.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

4.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评价规则要求的;

5.半年内其产品已经市级以上监督抽查过的单位。

违反上述要求的,被抽查单位有权拒绝抽样。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经营单位,抽样单位应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要求及时通知被抽查单位所在地基层所,各基层所应积极做好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处置工作。被抽查单位拒绝检查的,所在地基层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依法予以公告。

(三)计划批次

1.承检批次应严格按计划安排的批次数执行。

2.抽样单位遇到同种(类)产品涉及被抽查单位名单冲突时,发现已由其他抽样单位完成抽样的,应终止抽样,并将情况逐级上报。

3.计划内被抽查单位不能抽到样品的,各抽样单位要提供名单并说明原因。在征得区局同意且不突破计划总批次的前提下,允许抽查计划外单位的同种(类)产品。

违反上述要求的,所抽查批次检验费用不予拨付,并通报批评。

二、检验经费拨付

本次监督抽查经费由区财政落实,各有关单位在承担区局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时,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监督抽查检验费用。承担抽样和检验任务单位应按照区局有关规定做好样品购买及经费结算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基层所和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规定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抽查任务。现场抽样时应做好现场抽样记录,抽检结果要及时送达,依法赋予经营者及相关利益方异议复检的权利。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材料报送时间为11月30日(区局联系电话:0577-88506316、88527450)。

(二)承检机构要做好监督抽查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检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三)承检机构和各基层所应当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要挟被抽查单位接受强制性“服务”。要做好计划的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抽查单位通风报信。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向区局举报。

(四)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的确认工作均由有关基层所承担。各承检机构应在检验工作结束后的三天内,先将检验结果汇总情况报区局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然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一式两份(连同抽样单)和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一并寄送被抽查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所。有关基层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被抽查单位进行结果确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区局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

(五)根据确认后的检验结果,各基层所及时完成相应的后处理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19年瓯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计划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4日       

温瓯市监(2019)108号.pdf附件1:2019年瓯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计划.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