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切实加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19〕18号)、《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重点内容和工作措施》(浙安委〔2019〕19号)精神,加强小微企业安全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小微企业是我市企业主力军,对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但小微企业普遍存在安全管理投入不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够、隐患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事故频发。为减少事故存量、遏制事故增量,通过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行动,集中整治一批事故隐患,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小微企业,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责任人,从而有效防范有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提升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
二、整治重点。各地各部门要着重针对全市小微工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排查整治,重点突出事故多发领域、安全隐患相对集中部位、高危行业风险集聚区,尤其要抓好危化品使用、火灾安全、用电安全等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隐患整治,同时,对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占比较高事故类型,开展有针对性的治理。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整治,有力提升小微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长效管理。
(一)加强危化品使用安全整治。各级各部门要重心下沉,在前阶段排摸基础上,进一步指导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开展深入排摸,并全面督促危化品使用单位,尤其是使用香精、稀释剂、甲醇、酒精、煤油等危化品的小微企业,将材料理化性质、存放数量等基本情况准确录入“全省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每两个月巡查一遍、更新一次。要按照“一企一册”方式,建立隐患清单,从严落实危化品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整治“十个一律”措施,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对停产整改企业,实施跟踪,逐一销号,确保整改到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排查整治以小微企业为重点,但不限于浙安委〔2019〕19号文件限定的小微工业企业,要立足于温安委办〔2019〕10号和浙安委〔2019〕18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要结合危化品打非治违“亮剑行动”,深挖线索与精准排查同向发力,对屡教不改、整治不合格的单位,一律立案查处,确保有效闭环管理。
(二)加强消防安全整治。突出抓好服装、制鞋、玩具、眼镜、箱包、化纤、印刷、日用化工、工艺品、竹木加工等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小微企业消防安全整治,重点检查企业生产厂房安全疏散通道、建筑布局及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用电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的问题、隐患,并全部建档备查。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消防救援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通过媒体发布、以会代训等形式,督促小微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拉网排摸,及时掌握消防安全状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摸本行业领域所属的小微企业,在县级相关部门建立清单,依法集中整治。2019年10月底前,各地要完成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基层站所人员、网格员、行业部门人员和小微企业负责人、员工分级分类消防安全培训;2019年11月底前,督促小微企业完成隐患自查;2020年5月底前,对本地区小微企业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进行综合检查验收。
(三)加强电气安全整治。针对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线路老化等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等措施,并督促企业运用漏保安装、线路改造、接地改造等措施,提升设备设施安全水平。对于条件成熟的,鼓励运用智慧用电系统,加强电气日常管理。要强化安全用电培训,提升企业员工用电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整治标准。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按照《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四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通知》(温安委〔2016〕14号)、《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安委〔2017〕14号)精神,严格执行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标准。
四、任务分工。市各相关部门根据浙安委〔2019〕18号、浙安委〔2019〕19号文件落实职责、工作措施和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实际调整部分部门职责。
(一)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对小微企业集聚平台载体运营安全管理及相关安全配套设施的安全专项整治,其中属地已明确其它相关部门管理的特色小镇、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和小微企业集聚点等由已明确部门负责落实安全专项整治。
(二)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地加强小微企业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企业违反治安防范管理规定和流向管理规定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三)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对小微企业厂房仓库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为查处的安全专项整治。
(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抓好危化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深度排查整治,督促协调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对小微企业非法经营、超核准范围或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和特种设备“三非两超”“一无一违”行为查处的安全专项整治。
(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对城镇规划区域内小微企业违法建筑行为查处(拆除处置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安全专项整治和燃气专项规划核建燃气设施及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站点,城镇燃气企业开展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和定期做好燃气设施安全检修等安全专项整治。
(八)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牵头督促协调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小微企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五、整治要求。
(一)工作进度安排。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动态排查、动态整治、动态闭环,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整治措施,逐步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原则上于2019年11月28日前和2020年1月10日前、3月28日前、6月28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安委办(联系人:胡建勇,联系电话:88962387,邮箱:2682384273@qq.com)。一是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分析确定综合整治行动主要内容、重点区域、整治重点和整治计划,细分责任、明确目标、倒排时间表,在10月底前制定具体方案并报市安委办备案,同时迅速做好动员部署,把各项工作要求传达到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二是排查摸底阶段(2019年12月底前)。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组织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和基层网格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地毯式摸底排查,全面摸清重点整治对象,确保不漏排,并建立整治对象清单。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危化品使用单位安全隐患深度排查。三是整治提升阶段(2020年5月底前)。各地各单位要对排查出的企业隐患进行分类整治,充分运用警示约谈、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等措施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各类隐患及时整治到位,并在各类事故多发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集中区域的整治上实现重点突破。坚持疏堵结合,做好服务指导工作,积极引导小微企业通过入园、搬迁、改造等途径实现安全发展、集聚发展,提升整体安全保障水平。四是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6月底前)。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提炼有效做法与成功经验,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实行长效管理。市安委办将结合安全生产巡查,对各地综合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各牵头部门也要进行专项督查工作。
(二)完善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管”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我市小微企业安全监管有效机制。一是建立风险研判定期研判会商机制。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针对各条线前阶段工作成效,每两月进行一次综合整治风险研判会商。会商由市安委办负责人牵头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整治工作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会商内容主要为研究整治中存在的难点、盲点、落后环节及解决办法、提出联合执法、组团服务的计划和工作安排及成效等。二是探索建立企业风险当日报告和管控承诺机制。在原有重点企业重大隐患报告机制基础上,先行在瓯海区试点探索企业风险当日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管控承诺机制,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瓯海区要充分利用“安监云”等机制,梳理出企业安全风险特征指标,建立企业风险指数,指导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以信息化为核心,以城市安全“大起底、大整治、大提升”为抓手,探索出适合全市推广的典型经验。2020年2月底前,试点工作全面完成;2020年6月底前,在全市推广。三是实施联合执法和组团服务机制。在小微企业整治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温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温政办〔2013〕4号)要求,结合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排查检查情况,对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违反多种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或组团服务;每次联合执法或组团服务要根据不同侧重点,明确联合执法协调牵头机构,成立联合执法组,制定具体方案,通过勘察现场、调阅资料、明查暗访等方式,查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等行为或事实;一次检查服务多部门运用,提升工作实效,改进营商环境。四是探索建立信息化监测预警机制。加快城市安全风险地图试点工作,力争2020年初步运用,实现跨部门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动态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实现精细化监管,避免低水平重复监管,并将之作为城市安全综合应用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城市风险防控、预测预警、监测监控、救援指挥应急联动处置。
(三)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各地要以此次综合整治为契机,完善基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一是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关于调整优化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设置的通知》(温应急〔2019〕14号)有关要求,经济较发达、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单独设置应急管理机构;未设立的,要明确承担职能的部门。针对各地安全监管队伍不足不稳不专问题,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各类安全监管队伍和应急管理队伍的联勤联动,立足于查大隐患、防大风险,建立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强化区域间的条块协同,打破部门界限、行业壁垒,提升基层应急专业化水平。二是进一步完善“两化一网”机制。按照《温州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4号)、《温州市安全生产“两化一网”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温安委〔2014〕5号)、《温州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信息化管理指导意见》(温安委办﹝2014﹞1号)有关要求,加强小微企业的动态管理,并将之纳入全科网格监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若干安全生产管理“大、中、小”网格责任区,统一编制《网格化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网格化安全管理地图》,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全面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每名小网格管理人员所管理的生产性单位不超过50家,小网格人员每人每月对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在20家次以上,并要切实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抄告、监管、整治、督查常态化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网格的“雷达”和“探头”作用,有效将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要采取实地考评、随机暗访、“四不两直”等办法,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并将安全生产绩效评估作为网格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三是进一步强化社会化服务水平。按照《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6〕67号)精神,划分中介服务网格,为每个网格落实对应中介服务机构,有效降低中介机构恶性竞争,并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化力量开展企业管理、安全生产互助联盟等措施,推进小微企业安全管理内生机制的完善。针对中小微企业管理能力弱和部分高危行业领域风险大、专业性强等特点,由政府以公开招标、合同约定等形式,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政府部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整治、风险评估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将同一区域的企业或某一产业的企业,组成若干安全生产管理单元或协作组,利用各企业技术和管理的集聚优势,定期组织开展交流、研讨以及企业自查、组内互查、组间互查等活动,实现行业企业间安全资源共享与互补;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管理,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企业安管员和基层网格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发现和处理一般性的安全生产问题。
附件:1.温州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标标准
2.温州市小微企业消防安全整治检查记录表(乡镇〈街道〉使用)
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温州市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标准
一、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1.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建设活动;
2.设置在违法建筑内的,或设置在加层违法建筑底下的;
3.设置在危房内或设置在与危房安全距离不足的场所内的;
4.设置在不符合生产(消防)安全条件规定且无法整治的场所内的;
5.粉尘涉爆作业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的;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含民房)内的,或服装、制鞋等其它可燃物品加工劳动密集型场所设置在民房内的;
7.擅自改变厂房建筑功能用途(生产使用性质)或不同生产经营单位混租混用形成“三合一”“多合一”的;
8.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9.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高危安全风险,无法整改消除或有效防控的。
二、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产整改
1.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含民房)内,未采用砖墙、水泥楼板及防火门等措施防火分隔到位的;
2.生产加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住宿部分与生产加工场所之间未采取砖墙、水泥楼板及防火门等措施防火分隔的,或未分别设置独立疏散逃生通道的;
3.各类防火分隔不到位、不规范的,或合用场所以及生产作业场所消防通道、疏散逃生通道、安全出口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且不能当场整改的;
4.相邻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作业场所之间存在重大安全矛盾冲突或高危安全风险叠加集聚且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5.易燃易爆场所未按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电气不防爆或设备设施未按要求进行静电接地的;
6.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或安全设备设施未取得合格检测手续或未定期检测的;
7.经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停产整顿的;
8.对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不按期完成整改或反复反弹的;
9.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1.电气线路未采用阻燃套管的,电源或分路未安装空气开关或漏电保护器的;
2.使用带金属外壳的设备或移动电动工具存在漏电风险未采取有效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措施的;
3.生产加工与储存场所未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设施、器材设施不完好或数量不足的;
4.未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危化品储存场地或危化品超量存放、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5.易燃易爆危化品使用环节采用不易导除静电的塑料管道、塑料容器等设施的;
6.生产加工场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书,或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或未作培训记录的;
7.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执行的,或未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8.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的;
9.存在其它一般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
四、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3.违反停产整改指令擅自恢复(组织)危险物品生产的。
附件2
温州市小微企业消防安全整治检查记录表(乡镇〈街道〉使用)
单位名称: 地址: 行业类别: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消防安全管理人: 电话: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具体问题 |
一、危化品企业使用单位 | 1.是否落实危化品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整治“十个一律”措施。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二、建筑布局及防火分隔 | 2.是否存在车间、仓库、宿舍合用的“三合一”现象,车间仓库内是否设置厨房、食堂。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3.两幢相邻的建筑之间是否存在违章搭建、堆放货物等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4.厂区内消防车道是否畅通,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5.生产加工区域与储存区域是否采用防火隔墙或防火门进行有效分隔。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6.是否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三、安全疏散 | 7.是否存在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情况,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是否满足2个以上。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8.是否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9.车间、仓库内是否划线设置疏散通道。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10.厂中厂、小微园内厂房进行分隔出租改变原设计布局,各承租企业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是否符合疏散要求。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四、消防设施器材。 | 11.是否按要求配备应急照明灯、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防火门、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五、电气及电动自行车。 | 12.电气产品使用及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相关技术要求,并定期维护保养;是否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的现象。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13.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点,室外集中充电点是否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外墙式安装式充电点的贴临外墙是否封堵到位。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14.电动自行车是否在厂房内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违规停放、充电,是否存在“飞线”充电现象。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六、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 | 15.生产车间等场所是否违规超量、混合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原材料或者半成品。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16.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厂房内是否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是否与住宿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七、消防安全责任。 | 17.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18.是否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设施检测维保、消防培训演练,是否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是否落实员工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员工是否掌握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四懂三会”。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19.小微园区、厂中厂等管理单位是否明确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厂区内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
20.小微园区、厂中厂是否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站配备水枪、水带、消火栓扳手、灭火器、强光照明灯等基本器材。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检查人: 检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