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市民参政智囊团自2018年成立以来,各位成员通过旁听区政府有关会议、参加政务公开活动等形式,真正参与到政府决策的过程中来,实现了群众与政府“零距离”沟通,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透明度,有力推进了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
为巩固和扩大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试点成果,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的参政议政作用,充实我区参政智囊团队伍,经研究,决定续聘温州市瓯海区第一批市民参政智囊团成员宋玲华等22人,并聘请黄胜芬等10人作为温州市瓯海区第二批市民参政智囊团成员。
市民参政智囊团成员按照《温州市瓯海区市民参政智囊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工作,聘期1年。
附件:1.温州市瓯海区第一批市民参政智囊团成员名单
2.温州市瓯海区第二批市民参政智囊团成员名单
3.温州市瓯海区市民参政智囊团工作规则(试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温州市瓯海区第一批市民参政智囊团成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宋玲华 区政协机关退休干部、十九大党代表
杨康乐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王 舜 温州大学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院长、教授
金金燕 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詹显光 浙江中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加乾 温州市蓝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德福 华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项进康 惠特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倪张江 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叶 挺 温州市瓯海测绘与地理信息院院长
潘一中 一中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育州 瓯海区丽岙街道杨宅村党支部书记
林春媚 瓯海区景山街道景山社区党委书记
陈 坚 鹿富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登峰 浙江四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杨笋 温州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戚新春 猪八戒网浙南地区总经理
吴小平 温州文化金融小镇总经理
蔡玉弟 仙岩街道侨联主席
王云弟 丽岙街道侨联主席
孙 丹 瓯海区南白象第一小学校长
项洪文 瓯海区第一高级中学校长
附件2
温州市瓯海区第二批市民参政智囊团成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黄胜芬 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学勤 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龙秋 浙江森象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 铮 浙江钟铮锁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成武 瓯海农商银行副行长
张跃明 温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罗昊进 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市政设计院院长
金时明 正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 翔 海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徐维北 浙江始祖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附件3
温州市瓯海区市民参政智囊团工作规则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政府决策过程公开,充分发挥“市民参政智囊团”的参政议政作用,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宗旨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客观公正地反映社情民意,积极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二、组织机构
“市民参政智囊团”在瓯海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瓯海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
三、智囊团成员招募条件
瓯海区籍贯或在瓯海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政治立场坚定、大局观强;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主观意愿。
(五)一般需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市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或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含高层)、或属温州市551人才第二层次及以上培养对象、或副处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
四、招募程序
(一)由相关部门及各镇街推荐建议人选;
(二)资格审查;
(三)正式聘任;
(四)参政智囊在聘任期内主动要求退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予以解聘 。
五、智囊团成员的权利
(一)建议权: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本领域内群众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对重点工作中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建议 。
(二)询问权:针对参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询问相关情况,查阅不涉密的公开文件。
(三)参会权:有权受邀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及其他决策性专题会议。
六、智囊团成员的义务
(一)不得以参政智囊身份干预、影响各部门、单位正常工作。对在参政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和信息,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二)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利用参政智囊身份谋取私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
(三)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落实市民智囊团布置的各项工作。
七、经济待遇
智囊团成员在履职过程中不领取报酬,参政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等由区财政负责支出,具体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实施。
八、退出机制
(一)智囊团成员在聘任期内,发生违法违规或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智囊团成员的不良行为,将予以解聘。
(二)智囊团成员因身体、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可申请退出。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