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19-28666
  • 文件编号:通告〔2019〕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19-0013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 成文日期:2019-11-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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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龙王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11-12 16:20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外事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龙王寺水库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文件精神,依法划定龙王寺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龙王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148.30米(1985国家高程)以下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内的地带,以及大坝背水坡坡脚以外5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溢洪道下游管理范围至消力池末端处。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三、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库及其附属设施。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9年 12月12日起施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