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龙王寺水库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6号)文件精神,依法划定龙王寺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龙王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148.30米(1985国家高程)以下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内的地带;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50米内的地带,以及大坝背水坡坡脚以外5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溢洪道下游管理范围至消力池末端处。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三、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库及其附属设施。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9年 12月12日起施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