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 > 公共资源交易 > 政府采购

关于对2019年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空调维保(第二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2 10:13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投诉人:民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风村村委会三楼北首

被投诉人1:温州市瓯海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行政中心1号楼

被投诉人2: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牛山广场2栋911、912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力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方南路50号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1号楼8楼803室

投诉人民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2019年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空调维保(第二次)项目(编号HZJS-2019-0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项为本次中标人量身定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民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称:一、该招标文件的技术标评分项为本次中标供应商量身定制,企业的认证体系都要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三大认证,为何该次招标不要求三大体系,仅仅要求质量认证,而预中标人只有这个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二、评分内容“投标人2016年至今获得荣誉”,设置这个获奖评分就是拒绝小企业能公平竞争,而预中标企业可以得满分,有排他性;三、评分内容“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配置情况”,对应要求的技术服务人员不是制冷维修工、电工、焊工、管道工等工种,而是要求专业(电器、电子、暖通、机电、电气等)职业技能证书,拒绝了潜在供应商,有排他性;四、评分内容“投标人2016年以来同类项目业绩”,应设置相应的金额要求;五、本项目第二次招标投标单位共四家,除了本次中标单位与本单位外,其他两家的技术分均少于30分(技术分总分70分),该两家的评分条款序号1和2客观评分点应该是0分,与其他家差别有8分,既然差了8分那来参加投标的理由是什么,是否与预中标单位有关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一、该项目属于空调维修与保养,投标人企业均应取得国家相关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空调维修活动等等工作;二、建议本次招标应无效,修改相应的评分条款。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体系认证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本项目为维保服务,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于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的投标供应商予以加分,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并非为本次中标候选单位量身定做; 二、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跟企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无关,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内容;三、为确保维保质量,对采购人拟委派的人员中具有电器、电子、暖通、机电、电气等维修有关的技能证书的,予以适当加分,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并未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采购文件不得设定特定金额业绩;五、评分由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的评定办法评定,经核对,分值计算无误。  

相关供应商浙江力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述称:一、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让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没有同时设置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三个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由于该空调维保项目属瓯海行政中心办公使用,辐射周边整个瓯海区域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影响较大,招标时对潜在投标人的市场口碑、守合同、重信用等提出一定要求,能保障项目顺利完场;三、由于该空调维保项目属瓯海行政中心办公使用,辐射周边整个瓯海区域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影响较大,且中央空调系统较复杂,牵扯到相关领域较多,招标时对潜在投标人的服务人员、专业水平、专业领域提出一定要求,能保障项目顺利完成;四、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让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评分办法中对项目业绩的金额大小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违反国家相关采购法规。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ZJS-2019-06),2019年729日发布招标公告,820日开标,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82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力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85民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提出质疑,8月14日,温州市瓯海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2019年7月10日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因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作废标处理,经评标委员会对采购文件的审核,作出不存在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空调维保项目需要同时具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三大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根据本项目需求,对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的投标供应商予以加分,并无不妥。

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跟企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无关,荣誉并不是以企业的规模大小颁发的,而是根据企业对项目完成的优劣、效率等一系列条件而决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该评分项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因此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内容。

三、关于投诉事项3,为确保维保质量,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要求拟派人员中具有电器、电子、暖通、机电、电气等维修有关的技能证书,且该几项技能证书也与本项目的专业相关,因此本机关认为并无不妥。

四、关于投诉事项4,设置业绩金额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且投诉人无其他实质性证据,本机关不予回复。

综上,投诉人民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空调维保(第二次)项目(编号HZJS-2019-06)的招标文件评分项为本次中标人量身定制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瓯财〔2019〕100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