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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19-00408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环保局
  • 成文日期:2019-01-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瓯环罚字〔2019〕6号

发布日期:2019-01-29 10:12 访问次数: 来源:区环保局

温州市圣凯鞋材厂:

合伙人:邵晓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976061563

公司地址:温州市南白象鹅兴路25号(第一层)

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2018年10月3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鞋底生产,喷光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相配套的水喷淋处理设施因电动马达损坏未能正常运转,导致喷光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正在从事鞋底生产,喷光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相配套的水喷淋处理设施因电动马达损坏未能正常运转,导致喷光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3、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温瓯环责改字[2018]402号),证明我局已经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1月31日前改正喷光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行为的事实;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合伙人身份以及其他的基本情况;

5、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9年1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罚告字[2019]6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2019年1月15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企业事后立即更换循环水泵,废气治理设施已经正常运行,经集体研究决定,予以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9]6号)、《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关于要求从轻处罚的减免报告》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1月31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捌仟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先到辖区监察中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监察中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