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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19-00407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环保局
  • 成文日期:2019-01-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瓯环罚字[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01-29 10:09 访问次数: 来源:区环保局

温州市鑫联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柏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99CM78P

公司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瞿溪瞿任路1-1号

我局于2018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2018年11月1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在标准排放口采集水样,经监测,废水超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在标准排放口进行人工采样监测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在标准排放口采集水样,经监测,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温瓯环监测[2018]管字第461号),证明你单位标准排放口废水氨氮浓度为53.2mg/L的事实;

4、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温瓯环改决 [2018]0319号);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其他的基本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8年12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8]228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2018年12月15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企业事后整改积极,已经达标排放,经集体研究决定,予以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8]228号)、《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关于要求减免的申请报告》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先到辖区监察中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监察中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