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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19-00406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环保局
  • 成文日期:2019-01-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瓯环罚字[2019]2号

发布日期:2019-01-29 10:08 访问次数: 来源:区环保局

当事人:章锋帆

性别: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33038119930613****

工作单位:温州市华海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职务:主管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中心南路15弄3号

 

我局于2018年11月6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现任温州市华海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主管。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噪声治理设施未建成,废水循环池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于1998年3月起在温州市瓯海区仙岩星光村工业区擅自投入汽车保持架生产,生产过程中主要有噪声和废水产生。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的事实、生产车间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通过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噪声治理设施未建成,废水循环池已建成但未经验已擅自投入汽车保持架生产的事实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其他的基本情况;

4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温瓯环改字[2018]401号),证明我局于2018年11月6日已经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2月5日前建成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对废水和噪声治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的事实;

5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8年12月14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8]175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8]175号)、《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温州市华海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主管章锋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先到辖区监察中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支付宝手机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监察中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