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读:>《关于转发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街道、泽雅镇社会事务办:
现将《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温民救〔2018〕1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就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2.低保边缘家庭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8倍;
3.其他本地户籍人员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
4.特困供养人员中集中供养人员原则上不给予救助,分散供养人员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计算方法
一般的门诊不给予救助,只计算住院和特殊门诊类型给予计算,并扣除社保报销、医疗救助费用、慈善救助、优抚救助、残联等社会渠道的其他救助后给予计算救助费用。
三、临时救助后,家庭确实还存在特别困难的,可启动救急难基金给予救助。
四、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在温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参照《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执行。
五、《关于建立瓯海区新居民临时救助制度(试行)的通知》(温瓯民〔2013〕20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2.临时救助标
3.温州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19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