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7 12:06 访问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经局班子会议研究,现将修订后《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2018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作风建设,完善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勤

(一)考勤签到。考勤签到一律采用本人手机钉钉考勤软件或钉钉指纹机进行,不得以他人代替录入。每个工作日分上午上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共3次签到,每个工作日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无请假说明或外出登记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外出登记审批。实行工作纪实制度,工作人员凡上班时间离开办公室的,应事先征得局领导或科室负责人的许可,并在工作人员去向牌上明确显示,同时在钉钉审批系统内填写《外出审批单》或在外出登记簿上记录外出信息。若出现造假情况,均按擅自离岗处理。

(三)处罚惩戒。工作人员上班出现迟到、早退现象,每发生1次扣50元,若缺签的1次扣80元。一个月内累计达5次以上者,除按次数扣除规定的相应目标考核奖金外,还由局分管领导给予谈心提醒教育1次。

二、请假

(一)请假程序规定。由本人事先在钉钉审批系统中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备存,休假期间要确保通讯联络正常。如确有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须按审批权限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口头说明,事后及时补办手续。请假期间,因私出国(境)的,须至少提前半个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请假审批权限。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科室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由科室审核,局分管领导审阅,局主要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局分管领导请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假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的,须按审批权限规定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返岗后及时补办手续。逾期不归并未批准的,视为旷工。

(三)处罚惩戒。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上班或假期已满却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严格依照《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其中,当月旷工1个工作日,扣除年度考绩奖200元;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内,正式人员扣除年度考绩奖200元/天外,当年考核定档为不称职(不合格),并停发当年度考绩奖,临时人员予以辞退;当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

(四)年休假。

1.正式工作人员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等有关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以上假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3)工龄已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4)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正式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出现前款4类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不跨年度安排年休。

4.年休假应不影响工作,如影响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休假人及相关审批人责任,年休假期间如出现紧急任务需马上到岗的,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5.临时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允许情况下,本年度可享受5天带薪事假。

(五)事假。正式人员应休满年休假期再请事假,其事假期间待遇按《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4〕8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病假。连续或一个月累计请病假15天以上的,须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科医师出具诊断意见(同一病情如无特殊原因,应当由同一医院出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休养治疗,住院人员可先委托他人代填请假单,出院后再予以补齐相关资料。正式人员病假期间待遇按《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4〕8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婚假。根据2016年1月14日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本人结婚的,婚假为3天,假期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如有特殊原因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将婚假延后休息,但不得多次分时段执行,仍需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八)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同时,根据2016年新制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奖励与保障相关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另外,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经医院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

(九)丧假。直系三代以内血亲及直系姻亲(仅限于配偶父母)过世的,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去市外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期。 

(十)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的,假期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十一)其他。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哺乳期女职工(小孩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可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加班值班补休

(一)加班规定。因公出差、参观考察、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活动占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不视为加班。

(二)值班规定。办公室做好统一安排,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坚守值班岗位,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值班记录。

值班工作人员职责:日常值班、填写值班日志、信息处理、情况反馈、相关接待、协助处理重特大突发事件、领导批示件办理及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补休规定。加班时间可安排补休或领取夜餐费形式给予补偿。补休假原则上在本年度内休完。

1.补休时间按半天为单位计算:在法定工作日连续延长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可安排补休半天;连续延长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及以上的,可安排补休1天。可自愿选择按《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温瓯财〔2017〕18号)文件规定发放夜餐费或补休。

2.加班审批流程。由本人填写《加班审批表》,说明加班事项、原因、计划完成的内容等。因紧急任务未填写审批单,经局领导同意可以事后补签。加班审批按照请假审批流程执行,办公室要及时查验出具加班信息录入等相关材料。

四、公布

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统计、汇总上个月考勤工作,定期及时报主要领导核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和通报。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