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45/2018-12913
  • 文件编号:温政土征瓯〔2018〕70号
  • 主题分类: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或批复
  • 发布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
  • 成文日期:2018-09-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白象街道鹅湖村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头陀河滨水公园景观工程(低效用地)批复(温政土征瓯〔2018〕70号)

发布日期:2018-09-06 15:55 访问次数: 来源:区国土资源分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土征瓯〔2018〕70号

关于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鹅湖村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一)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鹅湖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瓯字2018第69号]收悉。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0日以浙土字A[2016]-0406号批准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6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征收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鹅湖村集体土地0.4227公顷(计6.3405亩),其中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0.4227公顷(计6.3405亩),为3号区块,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瓯越土地勘测有限公司NZ-2015-099改号地籍图。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鹅湖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47.1733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5名。

四、核给鹅湖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380.43平方米。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鹅湖村村委会办理安置用地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用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鹅湖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政土征瓯(2018)7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