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土征瓯〔2018〕88号
关于瓯海区景山街道将军村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瓯海区景山街道将军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请瓯字(2018)第86号]收悉。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0日以浙土字(330304)A[2017]-0020号批准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7年度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瓯海区第八批次)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征收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将军村集体土地1.7619公顷(计26.4285亩),其中一般建设用地1.7619公顷(计26.4285亩),为4-12号区块,具体位置详见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2016-045-1号地籍图,项目名称为瓯海区景山街道将军山下自然村城中村改造(一期)。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政办〔2014〕111号、温政发〔2005〕63号文件的规定,现将将军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196.6280万元。希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0名。
四、核给将军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0平方米。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将军村村委会办理安置用地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用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将军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