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9-20 14:26 浏览人数: 来源:区国土资源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温土资瓯征协[2018]029号
甲方:温州市征地事务处
乙方: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南湖村
丙方: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办事处
因南湖地段(B-2-5)出让地块 (低效用地)建设需要,甲方受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委托,拟征收乙方集体所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三方协商,就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和丙方已将本次征地勘测定界成果告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向乙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3314公顷(计4.971亩),其中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 0.3314公顷(计4.971亩),详见征地勘测定界成果图(图号为:温州市瓯越土地勘测有限公司,NZ-2018-029, 2018年5月5日)。
二、本次征地,甲方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1、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类 | 面 积 (亩) | 补偿标准 (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备 注 |
农用地(除菜地、10米以上林地外) | 0 | 7.2 | 0 | |
菜地 | 0 | 8.4 | 0 | |
建设用地 | 0 | 7.2 | 0 | |
建设用地 (城镇低效用地A) | 4.971 | 7.2 | 35.7912 | |
建设用地 (城镇低效用地B) | 0 | 8.4 | 0 | |
建设用地 (城镇低效用地C) | 0 | 7.2 | 0 | |
未利用地 | 0 | 7.2 | 0 |
2、甲方应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用为:36.9842万元(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玖仟捌佰肆拾贰元整),其中:
1) 土地补偿费:11.9304万元。
2) 安置补助费:23.8608万元。
3) 青苗补偿费:0万元。
4)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1.193 万元。
5)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另行补偿。
三、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12名。参保人员名单,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经丙方审查、公示、确认后报甲方和当地人力社保局。乙方要及时组织被征地农民到当地人力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障参保手续。参保工作由丙方负责监督落实。
四、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核定给乙方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298.26平方米,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五、本次征地的地类、面积、权属已经乙方确认,涉及的被征地农户及相关权利人由乙方负责告知。
六、甲方根据本协议编制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本协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如上报的征地面积有核减,上述征地补偿安置相关事宜根据实际批准面积作相应的调整。如征地方案未获批准,拟征土地仍归乙方所有。
七、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后3个月内,甲方应将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账户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南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账号: 402333041111 开户银行: 瓯海农村合作银行白象支行横港头分理处 ),乙方应同时开具收款发票,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分配方案,负责分配、管理和使用。乙方应做好被征地农户及相关权利人的工作,在收到征地补偿费用三十日内将土地交付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
八、丙方负责做好征地政策处理工作,对乙方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监督,并存档备案,应督促乙方做好土地交付工作。
九、甲方有权根据城乡规划调整和项目建设变化等情况,对本次征收的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整。
十、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自觉遵守,如有违约,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本协议于 2018年 9 月 20 日 签订,一式七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丙方执一份。
甲方:温州市征地事务处(盖章) | 代表人(签名): |
乙方: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南湖村(盖章) | 代表人(签名): |
丙方: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办事处(盖章) | 代表人(签名):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