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平
委托代理人:林*稷 居民身份证号:3303****0818
委托代理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香源路
被投诉人:温州市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工务局
温州市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捷
地址:温州市将军桥兴海路
温州市瓯海区工务局法定代表人:陈*建
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9号楼1-2楼
我局收到投诉人关于“瓯海区景山小学扩建工程、瓯海区瞿溪第一小学(瞿溪小学教育集团信达校区)扩建工程设计”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1、招标文件的第三章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第1.5条“……光盘表面及内部文件内容均不得出现有关投标人名称或可能泄露投标人名称的文字、标记和符号。”
2、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办法第3.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其投标:……3)违反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中‘(二)密封与标记的规定’的;(适用于暗标)……”。
3、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温州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方案总平中存在与本次投标无关的文字、标记和符号。
投诉请求及主张: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温州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投标应予否决,并确认投诉人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我局就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流程以及相关程序调查如下:
涉案工程为瓯海区景山小学扩建工程、瓯海区瞿溪第一小学(瞿溪小学教育集团信达校区)扩建工程设计,招标人为温州市瓯海区工务局,评标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组建,共7人组成。本工程于2018年7月19日在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瓯海分中心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温州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投诉人于2018年7月23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函,招标人于2018年7月26日对异议函作出答复。
投诉人于2018年8月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8月7日受理该投诉。期间因原评标委员会中有一名成员去外地看病三周,直至2018年9月10日,我局经多番联系才得以召集原评标委员会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复评,复评委员会成员经讨论后,一致认为:
一、针对第二中标候选人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存在标记这一问题,经复评委员会复核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温州市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本中存在“無限晶彩”字体及logo标志。
二、在复评委员会复评过程中,发现第二中标候选人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本中存在“由Autodesk教育版产品生成”标志。
三、第一中标候选人温州市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第二中标候选人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本中存在标志,不符合招标文件26页“(二)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适用于暗标)”中“5.投标文件的标记”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29页“3.否决投标的判定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其投标:3)违反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中“(二)密封与标记的规定”的;(适用于暗标)”,经复评委员会一致决议,温州市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本次招标失败。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事实与理由、复评委员会的复评报告以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投诉问题我局做如下陈述: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已明确,存在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其投标:3)违反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中“(二)密封与标记的规定”的;(适用于暗标)”。
2、经复评委员会复核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温州市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本中存在“無限晶彩”字体及logo标志。在复评过程中,同时发现第二中标候选人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本中存在“由Autodesk教育版产品生成”标志。两位中标候选人都不符合招标文件26页“(二)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适用于暗标)”中“5.投标文件的标记”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3.否决投标的判定,经复评委员会一致决议,温州市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本次招标失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复评委员会的决议,我局决定:本次投标未发现相关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并认可复评委员会的决议,温州市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本次招标失败。投诉人关于要求否决温州正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投标的诉求予以认可,关于要求确认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诉求予以驳回。
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