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瓯住建〔2018〕4号
投诉人:海宁市鼎立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九
委托代理人:洪*阁 居民身份证号:3303****8792
委托代理人地址:温州市上江路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姜*龙
招标人地址:瓯海大道900号(瓯海区府14号楼)
我局收到投诉人关于“瓯海区社会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1、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说明竣工证明材料要五方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时签章盖章。
2、我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已经明确说明: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即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的工程项目已全部完成。
3、我公司也提出要求竣工验收要盖五方章,但甲方单位说不用。
投诉请求及主张:请求相关部门查明情况,要求我公司加固工程业绩的分数加回来。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我局就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流程以及相关程序调查如下:
涉案工程为瓯海区社会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程,招标人为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依照法定程序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共5人组成。本工程于2017年11月29日在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瓯海分中心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杭州明磊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北京固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投诉人分别于2017年12月4日和2017年12月5日向招标人提出两份异议函,招标人分别于2017年12月4日和2017年12月6日对异议函分别作出答复。
投诉人于2017年12月1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当日受理该投诉。2017年12月19日我局召集原评标委员会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复评,评标委员会成员经讨论后,一致认为:
一、企业业绩证明材料要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3款(1)点要求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证明材料,提供的工程验收证明材料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相应的国家验收标准。
二、海宁市鼎立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的加固业绩一杭政储出【2013】75号地块1#、9#楼加固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仅提供了工程竣工报告;加固业绩二杭州国际办公中心A3地块结构加固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仅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单;两个业绩未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3款(1)点要求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证明材料,故业绩不予认可。
招标人于2017年12月20日向我局发出“关于瓯海区社会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程复评结果的确认函”,函中表示同意评标委员会的复评结果。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事实与理由、被投诉人的复评以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投诉问题我局做如下陈述:
1、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企业业绩证明材料要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3款第(1)点“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②工程验收证明材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③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或提供经档案馆盖章的复印件),缺一不可”。其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里的内容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说明以外,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相应的国家验收标准。
2、海宁市鼎立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的加固业绩一杭政储出【2013】75号地块1#、9#楼加固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仅提供了“工程竣工报告”,该“工程竣工报告”中注明“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约定的工程项目已全部完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经初验为合格…请你单位于__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为施工单位项目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请竣工验收的意思表示,且该报告仅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3款第(1)点企业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的要求。加固业绩二杭州国际办公中心A3地块结构加固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单,仅有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盖章,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相应国家验收标准的约定。因此,评标委员会对该单位的两个加固业绩均不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我局认可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人的意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海宁市鼎立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