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7/2018-28224
  • 文件编号:温瓯卫发〔2018〕11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58-2018-0003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卫生计生局
  • 成文日期:2018-08-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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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瓯海区征兵体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布日期:2018-08-10 09:58 访问次数: 来源:区卫生计生局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瓯海区征兵体检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征兵体检工作暂行规定

 

征兵工作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征兵体检工作是整个征兵过程中动用人员最多、检查项目最复杂、耗费时间最长的一项工作,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个关键环节。因此,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兵体检工作,提高征兵体检的准确性、严肃性,保障征集兵员质量,同时体现征兵体检工作医务人员的荣誉感、义务感、责任感,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我区年度征兵任务,以区为单位,由主检医师协同局医政医管科抽调全区优质体检资源,部分科室确实无法抽调的,由局层面向市级医院提出借调,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设在区人武部内),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

第二条  体检组应抽调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业务熟练、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体检组由40-50人组成:组长1人,副组长1人,主检医师2人,内科医师2-3人,外科医师4-6人,耳鼻咽喉科医师3-5人,眼科医师1-2人,口腔科医师2-3人,心电图医师2人、B超医师2-5人,心理医师1-2人,检验人员4人,放射人员2人,护士8-10人,统计员2人。有征兵体检经验的医务人员不少于2/3,以老带新,新老结合。原则上抽调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医务人员,确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退休医务人员参加的,需报体检组组长同意。主检医师由经验丰富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每组日体检量以不超过100人为宜。

第三条 体检期间,各医疗机构被抽调的医务人员一律与单位工作脱钩,所在医疗机构应无条件接受并妥善安排好有关人员的工作。同时,各医疗单位有义务调剂体检相关设备,支持征兵工作。该项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由于调剂设备、抽调医务人员影响原医疗机构科室业务量的,区卫计局视情况安排征兵体检工作补偿专项经费补给。

第四条 体检组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区征兵办相关文件要求,组建的体检组,应组织医务人员不少于2天的业务培训,制定体检计划,负责办理有关体检工作事宜。

(二)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和《办法》)及征兵体检工作有关规定,对应征公民进行检查,并作出体检结论,体检结论应予以严格保密。对明显不合格者,予以单科淘汰。体检整个过程必须使用全国网络版征兵体检管理系统,并实时录入。

(三)做好登记、统计和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及体检工作总结。

第五条 征兵体检开始前,必须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征兵体检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认真学习《标准》、《办法》和《廉洁征兵若干规定》,掌握征兵体检的标准和内容,熟悉征兵体检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严格遵守《廉洁征兵若干规定》。同时要签订征兵体检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廉洁征兵承诺书。

第六条 体检中,征兵体检人员应严格执行上级和本级有关征兵体检纪律,按照《标准》和《办法》要求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实事求是,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兵体检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做到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

第七条 征兵体检人员组织体检时不得为应征青年说情照顾相互之间“串科室”,不得在体检期间与应征青年家长、亲友联系;不得向应征青年及其亲友擅自通报体检情况和结论。

第八条 体检工作人员应向部队接兵医师介绍应征青年情况,并吸收其参加体检工作。交接双方对受检对象体检结论意见不一致时,应根据《标准》和《办法》的规定,进行充分协商论证,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九条 奖励措施。对积极参加征兵体检并认真负责的医务人员,征兵期间所在单位当月绩效考核定于优秀,在体检组的工作视同于原单位工作;每两年一次的医师定期考核予以免考;职称晋升予以优先考虑;在干部提拔、单位年度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工会疗休养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条 处罚措施。对组织抽调的医务人员无故不参加或以各种理由推脱的,将在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每两年一次的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需继续教育后再申请补考。对因工作马虎、疏漏、隐瞒作假等原因造成责任退兵的医务人员,征兵期间考核定为不合格,退还相应绩效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同时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在廉洁征兵上出问题的医务人员,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瓯海区征兵体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0)关于印发瓯海区征兵体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