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8年316号)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土资源部于2 017年9月8日作出的国土资函[2 01 7]599号《关于杭州市等6市2 01 7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省人民政府于201 8年6月11日作出浙土字A[2 01 8]一007 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核同意温州市2 01 7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批准建设用地5.2 3 02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5.2 3 02公顷(计7 8.45 3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具体详见勘测定界图(附后)。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 3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 4 3号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安排村留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1 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 0个工作日。
六、征地工作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会同瞿溪、郭溪、潘桥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 7 7—8 52 5 07 80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11号楼4 06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盖章)
2 01 8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