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编号:2018年第314号)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的国土资函〔2017〕59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杭州市等6市2017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06月08日作出浙土字A[2018]-006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核同意温州市2017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批准建设用地9.7750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9.5370公顷(计143.0550亩),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2380公顷(计3.57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表,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具体详见勘测定界图(附后)。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和安排村留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征地工作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会同潘桥街道办事处、娄桥街道办事处、茶山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5250780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政府11号楼406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7月9日
附件: | |||||||||||||||||
温州市2017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情况汇总表 | |||||||||||||||||
单位: 公顷、人 | |||||||||||||||||
序号 | 地块名称 | 规划用途 | 乡(镇) | 村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耕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合计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合计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
小计 | 水田 | 可调整地类 | 小计 | 小计 | 小计 | 河流水面 | |||||||||||
1 | 温州市瓯海中心区站前单元C-17、C-18地块 | 公共建筑用地 | 潘桥街道 | 林桥头村 | 4.7455 | 4.7455 | 4.7455 | 4.7455 | |||||||||
国有 | |||||||||||||||||
合计 | 4.7455 | 4.7455 | 4.7455 | 4.7455 | |||||||||||||
2 | 瓯海中心区横屿单元B-20地块 | 工矿仓储用地 | 娄桥街道 | 社叶村 | 1.7158 | 1.7158 | 1.7158 | 1.7158 | |||||||||
河庄村 | 0.5264 | 0.5264 | 0.5264 | 0.5264 | |||||||||||||
国有 | 0.2222 | 0.2222 | 0.2222 | 0.2222 | |||||||||||||
合计 | 2.4644 | 2.2422 | 2.2422 | 2.2422 | 0.2222 | 0.2222 | 0.2222 | ||||||||||
3 | 梧田片区高教单元(G-01、G-02、A-07、A-08地块) | 公用设施用地 | 茶山街道 | 茶山村 | 2.3135 | 2.3135 | 2.3135 | 2.3135 | |||||||||
河头村 | 0.2358 | 0.2358 | 0.2358 | 0.2358 | |||||||||||||
国有 | 0.0158 | 0.0158 | 0.0158 | 0.0158 | |||||||||||||
合计 | 2.5651 | 2.5493 | 2.5493 | 2.5493 | 0.0158 | 0.0158 | 0.0158 | ||||||||||
集体土地 | 征收 | 9.5370 | 9.5370 | 9.5370 | 6.9877 | 2.5493 | |||||||||||
使用 | |||||||||||||||||
小计 | 9.5370 | 9.5370 | 9.5370 | 6.9877 | 2.5493 | ||||||||||||
国有土地 | 小计 | 0.2380 | 0.2380 | 0.2380 | 0.2380 | ||||||||||||
合计 | 3 | 5 | 9.7750 | 9.5370 | 9.5370 | 6.9877 | 2.5493 | 0.2380 | 0.2380 | 0.2380 | |||||||
其中:农民建房用地或农民住房安置用地 | |||||||||||||||||
其中征收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