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我局的相关信息,特编制《瓯海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我局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政府信息分类

  区司法局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区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信息名称

主题分类

公开日期

公开时限

发布单位

  1、信息名称

包括组织机构、政策文件、公告公示、人事任免、规划计划、等非保密的信息。

  2、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是指区司法局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

  3、发布机构

  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信息的发布机构为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我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瓯海区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我局的机构职能、有关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及监督保障措施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目前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03年以来的内容,之前的内容将逐步完善加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我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行政中心12号楼1104室)或瓯海区档案馆、图书馆查阅索取我局有关信息。

)公开时限

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门户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www.ouhai.gov.cn)。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便民资料、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室

办公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行政中心12号楼1104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88526447;

传真号码:56678536;

电子邮箱:ohsfj@ouhai.gov.cn

邮政编码:325005;

组织机构代码:113303040025271649。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区司法局办公室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区司法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瓯海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点击转至申请页面),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提出现场申请或信函申请,应当书面填写《温州市瓯海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中国瓯海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网上申请需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应真实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申请人在受理点现场提出申请,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查询办理情况。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内容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予以退回,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五)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规定,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上级行政机关:温州市司法局,监督电话:88362620,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邮编:325027。

瓯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电话:0577-88539697,传真:0577-88526176;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6号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8楼,邮编:325005。

瓯海区监察委  监督电话:0577-88529910,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娄东大街 瓯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17楼,邮编:32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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