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内容有修改,具体详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瓯政发〔2021〕194号)附件2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国家广告产业园(瓯海总部经济园)招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国家广告产业园(瓯海总部经济园)
招商办法
第一条 入驻奖励
(一)对入园的广告及其关联产业企业,前三年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的房租补助及地方综合贡献度的30%额度奖励; 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的房租补助及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额度奖励。房租补助单价按照实际但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
(二)对园区内的广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研发中心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1.对入驻园区的广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文创服务机构,无偿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对其承办广告节、广告交流活动、广告高峰论坛等活动所产生的实际费用,通过“一事一议”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2.对园区内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设备服务平台、人才培养服务平台,综合考虑其对园区广告企业的服务面和服务程度后,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园区内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广告产业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三)设立孵化器
区政府安排专项孵化资金,重点支持孵化器的设施配套、房屋租金补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日常运行管理等,为入驻企业提供开放交流、资本对接、法律咨询等综合管理服务。
第二条 发展奖励
(一)年销售额首次超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园区广告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70万元。
(二)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广告创意企业或上市广告创意公司在园区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即从企业总部设立起第一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奖励,后两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度的60%奖励。
(三)园区广告企业参加国内外行业、市级以上或园区统一组织的产品会展活动,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区政府安排广告发布资金,在区政府认定的广告平台发布单价1000元以上的广告并与园区内企业确认成交的,给予发布企业每件100元的补助,每家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区财政补助总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五)区属各部门及镇街投放的广告以及开展的广告文创类活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应优先由园区企业承接。
第三条 品牌奖励
(一)对园区广告企业的原创广告作品,在享受市相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以下情况再给予奖励:
1.获得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省级广告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2.获得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广告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7万元、4万元奖励。
3.获得戛纳、纽约、伦敦三大国际广告节奖项的,分别再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重点企业或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配套。
第四条 融资扶持
入园企业纳入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风险池基金扶持范围,享受风险池基金提供的低成本贷款服务。
第五条 人才奖励
(一)对获得国际、中国广告类大奖的广告人才创办的企业,参照区专业人才的相关政策申报批准后给予资金扶持,并按照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
(二)实施广告人才发现计划。鼓励广告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接受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到企业实习,并完成毕业设计。鼓励广告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工作室、广告类企业实践教学基地,免费提供场地,并根据工作室或基地实际建设情况及企业效益,通过“一事一议”给予一定额度奖励。
第六条 绿色通道
园区为入驻企业开设“绿色通道”,为其全程免费代办商事登记等一系列事宜。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新注册在温州国家广告产业园(瓯海总部经济园)的广告及其关联产业企业,包括从事广告研究、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发布等广告经营企业和从事公共关系、市场调研、互动营销、媒体广告策略与投放等营销传播、品牌传播服务领域的相关单位,以及广告产业链中各个相关产业环节形成的产业体系企业。瓯海区内首次迁入温州国家广告产业园(瓯海总部经济园)并在园区内实际办公的企业同等适用。
(二)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为“5+X”合同形式,即最短租期5年,第6年起在同等条件下,原租户享有优先续约权,合同期内不得转租,租金实行三年一评估。
(三)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引入,凡具有品牌影响广、团队带动作用强、地方综合贡献度大的重点企业入驻项目或重大广告投资项目,除享受上述条款规定外,还可申请房租“先免后结算”“一事一议”等。
(四)本办法涉及的年销售额指税务部门销售额。
(五)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六)本办法涉及的企业奖励政策,与瓯海区有关政策存在重叠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七)本文件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