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0/2018-14832
  • 文件编号:温瓯人社〔2018〕29号
  •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
  • 发布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2018-06-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工资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5 10:44 访问次数: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工资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应当在2018年6月22日前,开展本单位2013年11月以来女职工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或奖励假工资待遇是否重复享受的核查工作,如发现存在重复享受的,由单位负责扣回,职工工作调动的,由生育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追回,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扣回金额上缴区财政(户名: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000019827561,开户行:瓯海农商银行区府支行,备注:某单位生育津贴重复扣回),同时将核查结果(见附件)报区财政部门。逾期未进行核查或隐瞒事实不报,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附件: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重复发放自查表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瓯海区财政局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重复发放自查表

单位名称

序号

姓名

生育时间

生育类型

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

扣回金额

 

 

 

 

 

 

 

 

 

 

 

 

 

 

 

 

 

 

 

 

 

 

 

 

 

 

 

 

 

 

 

 

 

 

 

 

 

 

 

 

 

 

 

 

 

 

 

 

 

 

 

 

 

 

 

 

 

合计金额(大写):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1、此表报送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

2、生育类型请填:顺产、流产、引产、剖宫产、难产。

3201611日后生育子女的,计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时应加上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和奖励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