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经济发展办(农办):
为贯彻中央、省、市、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三农”发展,请认真落实《关于印发<瓯海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瓯农〔2014〕56号)文件要求,及时做好2018年度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认定、监测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88528012,联系人:金玉平。
附件:1、2018年度瓯海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对象;
2、瓯海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温州市瓯海区农村工作办公室
温州市瓯海区农林渔业局
2018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8年度瓯海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对象
温州市瓯海泽雅晔昇家庭农场
温州市瓯海泽雅竹坪家庭农场
温州市瓯海泽雅大昌家庭农场
温州市瓯海郭溪何锦平家庭农场
温州市生态园茶山盘盘红家庭农场
温州市瓯海泽雅桑丰家庭
温州市瓯海仙岩立源家庭农场
温州市瓯海仙岩炳金家庭农场
温州市瓯海仙岩茂锋家庭农场
温州市瓯海泽雅麻笑华家庭农场
温州瓯海潘桥成丰家庭农场
温州市瓯海泽雅周战国家庭农场
温州七寄树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潘桥晶鑫园家庭农场
温州市瓯海茶山碎妹家庭农场
温州市瓯海区泽雅红叶家庭农场
温州市瓯海仙岩林祥安家庭农场
附件2:
瓯海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认定与监测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结合省、市、区关于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文件精神,开展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
第三条 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本区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完成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计划,并经申报认定与监测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请、择优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五条 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管理工作由瓯海区委农办(区农林渔业局)牵头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六有”条件:
(一)有资质。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并取得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建立了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记录。
(二)有产业。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协议,连片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3年。达到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即:粮油产业承包50亩,蔬菜瓜果、花卉苗木产业10亩,水果、干果、茶叶产业20亩,食用菌2万袋,食用笋产业50亩,水产养殖15亩,畜牧产业年存栏生猪200头、肉鸡或肉鸭2万羽、蛋鸡或蛋鸭5000羽、牛50头、羊100头、蜜蜂50箱、中药材20亩,综合性农场主业规模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下限,其他产业根据实际酌情确定。
(三)有技能。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并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四)有场所。有固定的生产与管理场所,并有家庭农场的牌匾。
(五)有标准。按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
(六)有效益。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农场产品商品率应在80%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良好。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具体内容包括:
(一)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流转合同;
(五)农场生产经营财务报表和生产经营活动记录;
(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七)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有关认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和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八条 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签署初审意见后,5月底报送区委农办(区农林渔业局)。
第九条 评审认定。区委农办(区农林渔业局)受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审评认定小组,组织现场核查和评议,评审结果在“瓯海区农村信息网”网站公示。6月底前确定新认定的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单。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 相关部门要坚持群众路线,按照管理职责主动加强对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提升农场的示范带动能力。
第十一条 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进行1次年审复查,填写《瓯海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年审复查表》并附相关变动补充资料,于次年4月底前报区委农办(区农林渔业局)。区委农办(区农林渔业局)按照《瓯海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的内容予以抽查评分,并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 凡在年审复查时达不到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条件的或考评分低于80分的,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凡是两年内出现2次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过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随时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家庭农场在申报认定与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农办(区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瓯海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瓯海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3、瓯海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年审复查表
附表1:
瓯海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申报农场(盖章): 填表时间:
场 主 姓 名 | 家庭农 场地址 | ||||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 工商注册时间及执 照注册号 | ||||
产业类别 | 规 模 及 主要产品 | ||||
销售收入 (万元) | 利润 (万元) | 家庭内从业人数 | |||
农场所在 镇(街道) 意 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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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 见 | 瓯海区委农办(区农林渔业局)(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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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瓯海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申报农场(盖章): 填表时间:
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自评分 | 评审分 | 备注 |
工商注册 |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资格 | 10 | |||
农场性质 |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 | 10 | |||
土地流转 | 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3年并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协议 | 10 | |||
从业人数 | 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 | 10 | |||
生态循环 | 采用生态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农牧结合模式的畜禽养殖与农作物种植面积应符合生态循环型要求 | 10 | |||
生产场地与牌匾 | 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与牌匾 | 10 | 无场地和牌匾不得分 | ||
注册商标 | 拥有注册商标 | 5 | 每获一次著名商标加2分 | ||
农场规章 | 规章制度完善 | 5 | |||
财务制度 | 有经营财务报表和生产经营活动记录 | 10 | |||
农产品安全 |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并有生产档案记录 | 10 | 每获一个认证加2分 | ||
农超对接 | 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专业合作社通过订单建立销售网络 | 5 | |||
经济效益 | 家庭农场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 | 5 | |||
合 计 | 100 |
附表3:
瓯海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年审复查表
( 年度)
农场(盖章): 填表时间:
场 主 姓 名 | 家庭农 场地址 | ||||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 工商注册时间及执 照注册号 | ||||
产业类别 | 规 模 及 主要产品 | ||||
销售收入 (万元) | 利润 (万元) | 家庭内 从业人数 | |||
农场年度工作情况 | |||||
主管部门 年审复查意见 | 瓯海区委农办(区农林渔业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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