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管理,规范环境举报奖励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瓯海区环保局制定了《瓯海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为了规范有奖举报的实施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固废有奖举报,特制订本细则。
一、举报受理
环保热线电话88537247实施24小时值班,热线受理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固废有奖举报的相关规定,并区分日常投诉和有奖举报范围,经核实有关信息属有奖举报范围内的,应当填写《固废有奖举报受理记录单》。
在受理来访或信函举报后,应当立即核实举报信息及举报人联系方式经确认再填写《固废有奖举报受理记录单》。
二、举报交办
正常工作时间受理人员将《固废有奖举报受理记录单》交分管副大队长,填写《固废有奖举报交办单》报大队长签署后,直接查办或交办其他科室和属地监察中队。
夜间和节假日值班期间,受理人员将《固废有奖举报受理记录单》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视情开展应急调查。
三、现场查处
承办人员在接到《固废有奖举报交办单》后,应当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在规定时限内到达举报现场查处。经调查取证后,在交办单上填写调查内容和处置情况,举报人如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在交办单上签字确认。承办科室(中队)应及时办理,事后将交办单存档保存。
四、奖金发放
承办科室(中队)或单位在有奖举报案件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写《固废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单》送交监察大队,由大队长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通知举报人携带身份证明领取奖金。监察大队和承办单位应当在有奖举报案件办理期间与举报人保持联系,告知案件查处进度并协助举报人做好奖金申领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工作。
五、归宗存档
承办科室(中队)或单位在有奖举报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做出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一份送监察大队,与《固废有奖举报受理记录单》、《固废有奖举报交办单》、《固废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单》等过程材料一并归档。监察大队和相关承办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有奖举报案件查办全过程的保密工作。有关人员如因工作需要查阅有奖举报案件卷宗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方可。
附件:1.固废有奖举报受理记录单
2.固废有奖举报交办单
3.固废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单
附件1
瓯海区环保局固废有奖举报受理记录单
举报人 | 联系方式 | ||
受理时间 | 受理编号 | ||
举报内容 | |||
受理人员 意 见 | 签名: |
附件2
瓯海区环保局固废有奖举报交办单
20 年 月 日 时
举报人 | 联系方式 | ||
举报 内容 | |||
监察大队负责人意见 | |||
调查 内容 | 经办人员签名: | ||
举报人 签 名 |
注:举报人如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在交办单上签字确认。
附件3
瓯海区环保局固废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单
受理编号 | 领取人 | ||
举报内容 | |||
行政(刑事)处罚情况 | |||
奖励金额 | |||
承办单位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监察大队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局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身份证粘贴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