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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处理公告6号

发布日期:2018-04-25 15:34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质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今年,我局及各街道对历年超期未申报定期检验和其它特殊情况的特种设备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部分原登记地址上无注册登记的使用单位或特种设备;还有部分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因搬迁、报废或转让等未办理相关手续。现我局将对此类设备予以注销(注销特种设备清单见下表),如对下述列表中注销设备有异议的单位,于2018年5月10日前到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永久注销处理。上述注销后的特种设备如还在其它地方继续使用,必须经检验合格,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三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款。 

联系人:陈先生,电话:88527152 
地址:瓯海区行政中心4号楼312室

 
                            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4月24日


瓯海登报注销设备2018.4.20.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