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编号:2018年第307号)
温州市本级2017年度计划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瓯海区第二批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02月24日作出浙土字(330304)A[2017-002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0.5785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0.52 5 O公顷(计7.8 750亩),使用国有农用地O.0192公顷(计0.2880亩)、未利用地O.0343公顷(计0.5145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表,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具体详见勘测定界图(附后)。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 3号)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和安排村留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1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社区)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工作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会同娄桥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六、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 0个工作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公告的省人民政府于2 01 8年02月24日作出浙土字(330304)A[2017]0022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5250780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行政中心11号楼406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表: | |||||||||||||||
温州市本级2017年度计划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瓯海区第二批次)情况汇总表 | |||||||||||||||
单位: 公顷、人 | |||||||||||||||
序号 | 地块名称 | 乡(镇) | 村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耕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合计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合计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
小计 | 水田 | 小计 | 小计 | 小计 | 河流水面 | ||||||||||
1 | 瓯海中心区东三路(东三条路—吹台中路)及周边绿化、河道建设工程二期A块 | 娄桥街道 | 娄桥村 | 0.3847 | 0.3847 | 0.3847 | 0.3847 | ||||||||
东耕村 | 0.1186 | 0.1186 | 0.1186 | 0.1186 | |||||||||||
国有 | 0.0343 | 0.0343 | 0.0343 | 0.0343 | |||||||||||
合计 | 0.5376 | 0.5033 | 0.5033 | 0.5033 | 0.0343 | 0.0343 | 0.0343 | ||||||||
2 | 瓯海中心区东三路(东三条路—吹台中路)及周边绿化、河道建设工程二期B块 | 娄桥街道 | 娄桥村 | 0.0217 | 0.0217 | 0.0217 | 0.0217 | ||||||||
国有 | 0.0192 | 0.0192 | 0.0192 | 0.0192 | |||||||||||
合计 | 0.0409 | 0.0409 | 0.0409 | 0.0409 | |||||||||||
集体土地 | 征收 | 0.5250 | 0.5250 | 0.5250 | 0.5250 | ||||||||||
使用 | |||||||||||||||
小计 | 0.5250 | 0.5250 | 0.5250 | 0.5250 | |||||||||||
国有土地 | 小计 | 0.0535 | 0.0192 | 0.0192 | 0.0192 | 0.0343 | 0.0343 | 0.0343 | |||||||
合计 | 1 | 2 | 0.5785 | 0.5442 | 0.5442 | 0.5442 | 0.0343 | 0.0343 | 0.0343 | ||||||
其中:农民建房用地或农民住房安置用地 | |||||||||||||||
其中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