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110号)等文件要求,2017年起区发改局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程序开展温州市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期间瓯海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3月23日印发《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期间温州市泽雅水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18〕30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我市市区城乡供水一体化,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110号)文件,由市公用集团对7家供水企业进行整合并网,逐步达到市区供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供水目标。其中包括瓯海区范围内的4家供水企业,分别为瓯海梧田街道自来水厂、瞿溪自来水厂、坑口塘自来水厂、泽雅水厂。温政办〔2016〕110号)文件还就水价机制进行了规定。按照“四同”的原则,总体上列入并网供水的区域统一执行市公用集团的现行水价,考虑到各水厂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调整。
2017年开展水价调整工作时正处于温州市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期间,各水厂移交管理、整合并网等尚未完全完成,但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规费需按规定调整,水资源费计入供水价格,据此调整泽雅水厂的供水价格(水资源费部分)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二、重点内容
水价调整时未考虑成本调价因素,仅进行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两项政策性规费调整。
(1)水资源费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文件规定,公共供水、原水企业的水资源费调整为0.20元/立方米。
泽雅居民生活用水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区政府批示免征水资源费。且考虑泽雅实际等因素,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保持0.70元/立方米不变。只对非居民供水价格(未调整前供水价格含水资源费0.015元/立方米)做相应调整。
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9号)规定,非居民供水价格(水资源费调整部分)以漏损率12%进行测算。
(2)污水处理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因此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一步调整到位,泽雅水厂非居民一般用户污水处理收费核定为1.40元/立方米。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按照该条规定并考虑瓯海实际、社会稳定等因素,结合泽雅镇反馈意见,对于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予以逐步调整,泽雅水厂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核定为0.20元/立方米。
三、执行时间
自2018年4月10日(用水时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