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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温州市瓯海娄桥登吉仕服装厂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3-29 14:54 访问次数: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温州市瓯海娄桥登吉仕服装厂:

  本局受理杨乾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法送达你单位,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工伤认定办法》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局将《认定工伤告知书》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60日,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一、送达文书:《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内容:根据申请人的陈述、登吉仕公司出具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材料等证据,本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杨乾顺为因工负伤。其受伤害部位和程度,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右内踝骨折

  本局认为,杨乾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工伤认定决定书温瓯人社工认〔2018〕172号杨乾顺.docx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