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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编号:2018年第324号)
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8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建设用地(瓯海区第十批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07日作出浙土字(330304)A[2018]-0009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0.9575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0.9575公顷(计14.3625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表,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具体详见勘测定界图(附后)。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和安排村留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工作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会同梧田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六、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公告的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07日作出浙土字(330304)A[2018]-0009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098081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行政中心11号楼405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12月14日
附表: | ||||||||||||||||
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8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建设用地(瓯海区第十批次)情况汇总表 | ||||||||||||||||
单位: 公顷 | ||||||||||||||||
序号 | 地块名称 | 用途 | 乡(镇) | 村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其他土地 | 合计 | 住宅用地 | 其他土地 | 合计 | 其他土地 | ||||||||||
小计 | 小计 | 农村宅基地 | 小计 | 空闲地 | 小计 | |||||||||||
1 | 梧田街道林村村城中村改造工程二期(低效用地) | 住宅用地 | 梧田街道 | 林村 | 0.9575 | 0.9575 | 0.5116 | 0.5116 | 0.4459 | 0.4459 | ||||||
国有 | ||||||||||||||||
合计 | 0.9575 | 0.9575 | 0.5116 | 0.5116 | 0.4459 | 0.4459 | ||||||||||
集体土地 | 征收 | 0.9575 | 0.9575 | 0.5116 | 0.5116 | 0.4459 | 0.4459 | |||||||||
使用 | ||||||||||||||||
小计 | 0.9575 | 0.9575 | 0.5116 | 0.5116 | 0.4459 | 0.4459 | ||||||||||
国有土地 | 小计 | |||||||||||||||
合计 | 1 | 1 | 0.9575 | 0.9575 | 0.5116 | 0.5116 | 0.4459 | 0.4459 | ||||||||
其中:农民建房用地或农民住房安置用地 | ||||||||||||||||
其中征收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