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土征瓯〔2018〕117号
关于瓯海区梧田街道月落垟村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二)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瓯海区梧田街道月落垟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二)》[温征请瓯字(2018)第121号]收悉。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的国土资函〔2017〕599号《关于杭州市等6市2017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5月7日以浙土字A[2018]-0013号批文批准温州市2017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征收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月落垟村集体土地0.0732公顷(计1.098亩),其中水田0.0732公顷(计1.098亩),为9-10号区块,具体位置详见温州市瓯越土地勘测有限公司NZ-2017-024号 。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月落垟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8.3009万元。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同意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3名。
四、核给月落垟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65.88平方米。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用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月落垟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市征地事务处,瓯海区财政局、瓯海区农林渔业局、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瓯海区土地储备中心、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瓯海区征地事务中心、瓯海区低效土地再开发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梧田街道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梧田所、月落垟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