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学生综合实践基地:
为认真贯彻《温州市校外教育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进区域性校外教育学生实践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校外教育〔2015〕1号)精神,促进我区校外教育学生综合实践基地的发展,根据温州市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2018年度建设任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瓯海区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和校内基地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及标准
(一) 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
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教装〔2016〕46号)(附件1)对申报的各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进行评估认定。
(二) 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校内基地
根据《温州市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校内基地建设标准》(附件2)对申报的各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校内基地进行评估认定。
二、评定过程及方式
1. 自评阶段。各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和校内基地分别参照《温州市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温州市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校内基地建设标准》做好自评,写出自评报告。
2. 考核阶段。本次考核采用实地考察和“互看互学”集中汇报相结合的形式。由各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和校内基地负责人进行汇报,汇报主要围绕办学资质、场馆和课程建设、人力和经费保障、安全保障措施、接待能力和管理制度等内容展开,可采用PPT、视频、图片等多媒体形式,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3. 认定阶段。考核结束后,区教育局评估组将根据《温州市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温州市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校内基地建设标准》,汇总各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和校内基地考核得分,并根据排名提出初审意见,再提交区教育局党委研究,认定区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2-4个,区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校内基地2-4个。
4. 具体要求。考核定于2018年12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各基地将自评表、自评报告等书面材料一式一份于2018年12月7日前报送区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沈崇华老师处,地点:瓯海行政中心8号楼405办公室,联系电话:88592065。汇报材料电子稿请发送至邮箱528971265@qq.com。
各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和校内基地,要根据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迎评工作,以确保本次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温州市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温州市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校内基地建设标准
3.瓯海区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申报书
4.瓯海区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校内基地申报书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温州市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的管理,引导激励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建设,推动学生校外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省教育厅《浙江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指导意见》和温州市《推进区域性校外教育学生实践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下称“社会类基地”)指的是教育部门以外的由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村集体投资举办,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劳动、军事、拓展等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社会类基地遵循“正确引导、共建共享、规范管理、互惠共赢”的原则,积极发挥社会类基地在学生实践活动中的作用,满足学生实践活动多样化需求。
第四条 社会类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艺术、人文、农业实践、军事、拓展、劳动、动手实践等活动的有效阵地,是校外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参照民办教育学校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社会类基地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普及科学艺术文化知识、培养学生劳动兴趣、磨练学生意志品质、激发学生的创造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宗旨,以公益性为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反对封建迷信和邪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社会类基地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与管理,市级基地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县(市、区)级基地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
第七条 社会类基地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等具体事务工作由市、县教育局勤工俭学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职责有社会类基地受理与资格审查,评审认定、年度检查等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类基地评估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活动开展、项目设置等进行严格监督、评估和检查;逐步实行社会类基地信誉记载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村集体,具有申报资格。
第九条 社会类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专门用于学生实践活动的固定场所,并配备与实践活动相对应的设施设备、实践器材、安全设施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校外教育展教资源(包括实物、模型、图片、资料、工具、辅助器具等)。
(二) 提供学生一天及以上的活动项目,项目要有教育性、科学性、实践性、发展性;且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校外工作管理人员、教练员(须持证上岗)、讲解员和接待员;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
(三) 有固定的校外教育经费投入,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教育实践活动所需的经费。及时维护场所,更新和维护设施设备。
(四) 场馆类市级基地原则上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县级基地不少于150天;公共场所类基地在划定区域内向公众常年开放;生产设施和其他类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市级基地不少于60天,县级基地不少于45天。市级基地原则上日接待学生数不少于400人,县级基地原则上日接待学生数不少于100人。
(五) 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学、文化、艺术、军事、工业、农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管理规范,特色明显,成效显著。
(六) 均须制定规范完整的学生活动安全保障制度,并在醒目位置标示安全警示标志,配设便于取用的安全器具;基地内应具有开展活动之前集合学生讲授“安全第一课”的场所和专业人员;制定有完备和行之有效的安全应急预案。所使用场所符合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标准。
第十条 社会类基地应具备持续开展活动与持续发展能力,有长远工作规划,保障措施有力。
第十一条 社会类基地接受属地教育局勤工俭学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积极参加温州市和地方校外教育活动,遇有重要任务或重大活动时,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承担支持基层场馆和学校、社区、农村开展校外教育工作的义务。
第四章 申报、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与受理
(一)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温州市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申报书》一式3份。
2.《温州市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评价验收标准》(另行拟订)中的相关材料(提供用于说明测评项目开展及成效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片等证明材料)。
3. 属于政府投资的基地须提供有效期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纯民营基地须提供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提供餐饮的单位还需出具有效期内食堂、小卖部卫生许可证等文件资料。
4. 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受理。属地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与认定。由属地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拟认定名单,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授牌。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类基地应建立学生实践活动和活动开展等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社会类基地实行督导,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评估社会类基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社会类基地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各相应行政审批机关,同时抄告属地教育部门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社会类基地应当建立学生参加实践活动保险制度,以增强抵御办学风险的能力。
第十七条 纯公益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收取耗材费、伙食费、课时费;非纯公益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按成本收费,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
第十八条 社会类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限为2年。认定期满前3个月,由被认定单位自愿提出审核认定,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可被继续认定为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到期未参加审核认定或审核不合格者,原认定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社会类基地不得将自己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第二十条 社会类基地如需分立、合并,修改章程,变更举办者、名称、性质、类别、层次、校址、负责人等应重新上报各相应行政审批机关,同时抄告属地相关教育部门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勤工俭学办公室要与纳入管理的社会类基地按期签订服务合同。学生从学校到基地路上交通和组织安全责任由学校和带队教师负责;学生进入基地以后所有活动、生活和组织过程的安全责任全部由相应基地负责,学校带队教师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取消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命名:
(一) 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 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 有损害公众利益、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 连续2年不能履行学生综合实践活动义务或不参加考评的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温州市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校内基地建设标准
为切实做好我市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校内基地(以下简称“校内基地”)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学生劳动教育、安全教育、科普教育、国防教育、法制教育、艺术文化体验等方面的作用,更好培养中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校内基地应具备开展生存体验、素质拓展、科学实践、专题教育领域中适合中小学生某一模块社会实践活动的硬件和软件条件,根据所接待的中小学生年龄认知水平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通过中小学生的体验活动,促进中小学生将知识学习与实践体验有机结合,确保其身心和谐发展。
二、校内基地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开展实践活动的年度计划,建立基地学校与活动学校有效的沟通合作机制,与活动学校共同确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教育内容,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教育活动和流程,保证实践活动的有序实施。
三、校内基地建设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 基础条件。依托校内基地现有的科技、文化、艺术、劳动、拓展等教育场馆、设施设备开发实践活动课程,有落实课程的教师2个及以上,就近接待周边中小学校学生,一次性可以接待2个班及以上,承担开展半天的实践活动。
(二) 内容设置。校内基地应从生活技能训练、紧急救护训练、防灾减灾演练、手工技艺体验、农业劳动实践、工业劳动实践、文化创意、科学探究、技术与设计、科学与艺术、科普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民族民俗文化教育等模块中选择若干个活动项目,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相应的活动,活动教学区与实践体验区宜为一体,区域的设置应满足开展实践互动的需要。
(三) 活动实施。校内基地活动以体验和实践方式为主,以知识讲座、宣传展览为辅,实践活动可分为活动准备、活动实施、活动总结三个阶段。活动准备阶段主要是提出问题,明确活动目标,制定活动方案,准备必要的活动条件;活动实施阶段主要是根据活动项目要求在特定的实践情境中组织开展实践活动,在活动中学习,在活动中体验;活动总结阶段主要是对活动过程、活动结果、活动体验、活动方法等方面进行总结、交流、反思,同时做好分享、反馈,以便优化活动方案,提高活动质量。
(四) 时间安排。校内基地应建立参观预约制度,中小学校在参观前应提前与实践基地预约。基地学校每个学期接待学生不少于2次,在寒暑假期间每周开放至少1天。
(五) 制度保障。校内基地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职责、工作规范、安全操作规范、活动预约等制度。
(六) 安全保障。校内基地应坚持每天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活动场所、设施、器材的安全性。参观前应向学生讲清与实践内容相关的操作程序和安全制度。参观现场应有专门的安全监护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各中小学校要与就近的实践基地建立联系制度,制定课外实践活动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开展活动。原则上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实践体验活动。要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兴趣爱好,以及与学科课程内容相关的教育内容,配合校内基地设计开发社会实践课程内容,有效促进实践活动的开展。
五、校内基地学校要积极开展实践课程校本教研活动,定期组织实践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基地活动项目研究,组织实践活动课程教学设计、课例、案例、现场教学参加各级各类优秀课观摩研讨或竞赛。
六、校内基地应通过校园网、校讯通、LED显示屏等媒介发布基地开放时间、地点、活动内容、活动形式,有条件可邀请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附件3
瓯海区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二○一八年 月
填报要求
一、本申报书由拟申报瓯海区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的单位填写。
二、本申报书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
三、申报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一律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四、提交申报书时应提供反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工作的图片或视频等。
五、填写申报书应注意以下内容:
1.“已获得命名的情况”:申报单位已获称号及命名单位、命名时间。
2.“拟申报类型”:按照《温州市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所列类型填写。A.公办纯公益类,B.民办类。
3.“单位基本情况”:申报单位按照《温州市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社会类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内容,说明申报单位为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所提供的场所、设施、人员、经费、制度等保障条件和措施。
4.“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工作情况”:请简要介绍申报单位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工作的情况,包括面向公众开展实践活动的主要形式、内容、规模、效果及开放制度等基本情况。
5.“近期发展规划”:请从落实教育部《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实践活动指南(试行)》和温州市《推进区域性校外教育学生实践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角度,简要说明申报单位未来三年的学生实践活动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应的保障条件或措施。
6.“其他相关材料”:请详细列出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目录清单。
一、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基地申报基本表 |
拟申报类型: |
主管单位: |
已获得命名的情况(已获称号及命名单位、命名时间):
|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初审意见:
评估组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
二、单位基本情况(不超过500字) |
三、青少年综合实践教育工作情况(不超过500字) |
四、近期发展规划(不超过500字) |
五、其他有关材料(事业法人证书、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证、卫生许可证(含有效期)等;图片、视频等相关材料的目录清单。如有,请尽量详尽提供。上述材料复印件或照片须附后一并上交。) |
附件4
瓯海区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校内基地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二○一八年 月
填报要求
一、本申报书由拟申报瓯海区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校内基地的单位填写。
二、本申报书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3份。
三、申报单位和中心学校一律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四、提交申报书时应提供反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工作的图片或视频等。
五、填写申报书应注意以下内容:
1. “已获得命名的情况”:申报单位已获称号及命名单位、命名时间。
2. “单位基本情况”:申报单位按照《温州市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校内基地建设标准》内容,说明申报单位为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所提供的场所、设施、人员、经费、制度等保障条件和措施。
3. “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工作情况”:请简要介绍申报单位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工作的情况,包括面向公众开展实践活动的主要形式、内容、规模、效果及开放制度等基本情况。
4. “近期发展规划”:请从落实教育部《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实践活动指南(试行)》和温州市《推进区域性校外教育学生实践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角度,简要说明申报单位未来三年的学生实践活动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应的保障条件或措施。
5. “其他相关材料”:请详细列出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目录清单。
一、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基地申报基本表 |
主管中心学校: |
已获得命名的情况(已获称号及命名单位、命名时间):
|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初审意见:
评估组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
二、单位基本情况(不超过500字) |
三、青少年综合实践教育工作情况(不超过500字) |
四、近期发展规划(不超过500字) |
五、其他有关材料(事业法人证书、代码证;卫生许可证(含有效期)等;图片、视频等相关材料的目录清单。如有,请尽量详尽提供。上述材料复印件或照片须附后一并上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