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发展,进一步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切实增强老年人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和《温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温老综改办〔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到2020年底,建立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市场为支撑、互联网+为手段、医养结合为特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医疗卫生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力争使紧急救援(应急救助)、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社区居家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基本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多层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18年全区建成3个具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指导、日间照料、老年人托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等功能的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力争到2022年,各镇街均建有一所镇街养老服务中心,与辖区内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形成辐射联动,逐步发展成为“枢纽式为老服务综合体”。推广公建(办)民营模式,由政府出资建设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和可提供托养服务的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重点设置助餐助浴、康复护理、日间托老、短期托养、老年教育等规模化、专业化服务项目,相关建设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解决。公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不改变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招投标、委托运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相应的运营补助经费按照示范型和标准型两个档次给予补助,其中示范型运营补助50万元/年,标准型运营补助30万元/年,具体考核标准由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二)加强老年助餐服务。在泽雅镇开展“老年人免费食堂”试点工作,对于泽雅镇60岁以上低保老人(或低保边缘家庭老人)和80岁以上独居老人,可在社区(村)老年食堂免费用餐(包括中餐、晚餐),区财政按照每餐5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由村两委干部负责提供送餐上门服务。发挥现有社区(村)老年食堂的助餐服务功能,老年食堂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且日均服务不低于10人次的,按照日均就餐老年人数量(10-20人、20-30人、30人以上),由区财政每年分别补助运营经费2万元、4万元、6万元。引入辖区内餐饮连锁企业、配送企业或社会组织,采取定点膳食、配送到户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配送餐服务,实现助餐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社会为老助餐单位经区民政局备案后,由区财政按照助餐服务惠及人数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年助餐人数5000人次以下、5000—10000人次、10000人次以上分别补助1万元、3万元、5万元,具体标准和要求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订。各镇街要加强社区(村)老年食堂运营,以及资产、资金、安全等管理工作,按照“安全、公开、透明、节约、规范”的原则,确保老年助餐、配送餐服务长效运行。各镇街及村集体经济应对老年食堂运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可以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乡贤、爱心人士等力量通过冠名捐赠、结对帮扶等方式支持老年食堂运营。
(三)推进“互联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新桥街道金蟾社区开展智慧养老服务社区建设,为有需求的困难老年人家庭配备无线烟感器、无线煤气报警器、紧急呼叫器、紧急开锁、安全用电等居家安全管控系统。为全区80岁以上有需求的老年人免费安装“一键通”,利用智能信息化设备为老年人提供更为专业、高效、便捷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四)推进既有住宅小区适老化改造。在新桥街道金蟾社区开展居家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以及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安装楼道转角爱心椅、爬楼机等设备,切实提升居家养老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五)推进社区居家医养结合发展。通过签约服务、设立医疗服务点等合作形式,推动90%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合作关系。围绕居家养老服务,综合利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字电视、移动终端、穿戴式植入式智能终端等多种形式,开展基于“互联网+”远程医疗监护服务模式,探索医养融合的信息化产品应用,研发和完善集健康管理、资源调度、呼叫派单、医患定位、即时通讯等功能的医养结合综合信息平台,不断扩大以数字电视、手机终端为载体的面对面视讯诊断项目的运行范围,同时结合家庭医护服务在线申请,扩大无线诊疗“流动医院”的覆盖范围。
(六)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奖励补助、评先选优机制。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以及家庭照护者等其他服务人员的指导培训。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低龄老年人等群体的作用,通过养老服务志愿者积分管理、时间银行储蓄等管理方式,引导涌现一批有专业水平、有能力、有责任心的较为稳定的为老服务志愿性人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工作,依托已有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协调解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区财政要在中央、省、市支持的基础上,安排配套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和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流向养老服务领域。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和社区(村)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先进典型,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引导老年人形成积极的养老服务消费观念,推动形成家喻户晓、广泛参与的养老服务良好局面,提升全社会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识,让更多老年人得到便利和实惠。
(四)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对居家和社区养老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认真落实《瓯海区居家和
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自觉接受专项资金审计,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权力寻租。
附件:1.《瓯海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瓯海区全面推进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瓯海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通过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激发市场的主体作用及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动居家和社会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补助资金试点项目涉及基本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五条 补助资金和省、市、区配套资金及社会资源,根据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工作,重点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一)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支持城乡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六)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条 补助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七条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做好相关台账,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区财政会同区民政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廉洁高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对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2
瓯海区全面推进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开展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温民福〔2018〕55号)精神,结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工作,现就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全区建成3个镇街养老服务中心;争取通过3年努力,各镇街均建有一所镇街养老服务中心。
二、建设要求
服务中心建设要紧紧围绕老年人需求,发挥日间照料和全托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等功能,通过加强服务指导监管和服务人才培育,逐步优化服务供给,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应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一)功能组合,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新建项目由规划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选址应重点考虑本辖区老年人口密度较大、交通比较便利、方便老年人出行、医疗资源丰富等因素,应具备三大类功能性设施和场所:
1.养老服务设施场地:提供日间照料和老年人托养服务,重点向长期照料老人的家庭提供喘息服务。基础设置包括助浴区、康复功能区、多功能区,为老年人提供助浴、医疗康复、助餐、文体娱乐、文化教育、康复辅具租赁等服务。各镇街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其他服务项目和设施。
2.综合管理设施场地:统筹为老服务义工队伍、社会组织等资源,指导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3.评估和教育培训场地:开展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监管和等级评定;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工作,为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护理、康复、照顾服务技术指导和帮助;推进区域内老年服务社会工作室和养老护理领军人才工作室的建设,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二)资源整合,提高社区养老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服务中心的枢纽作用,重点统筹好行政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等,实现服务效益最大化。一是行政资源方面,根据社区老年人需求,协调运用区域内各政府部门的行政资源,配置基本公共服务,促进职能部门合作与资源共享,建立部门间协同管理机制。二是社会资源方面,加强与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组建为老服务专业团队。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培育一批社区志愿服务队伍。三是市场资源方面,组织引入各类商业便民服务资源,发挥市场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发展各类社区共建单位,提供质优价廉的供应主体,提高服务供给效率。
(三)社会参与,引进专业力量承接运营。服务中心建设主体为政府,建成后应无偿交由专业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承接运营,并视运营情况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服务中心所在镇街政府应充分借助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的养老服务专业能力,依法选择优质承接组织,鼓励其提早介入选址、图纸设计、装修施工等环节,确保服务中心建设成效。社会力量运营服务中心应办理民非或工商登记,如提供托养服务还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服务中心建设既是对《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关于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工作法定职能的履行,更是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转型升级,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切实举措。各镇街要充分认识这项民生实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制定方案、积极推进,切实做好中心的选址、施工建设、设备配置、公建民营等组织实施。同时要切实履行责任主体义务,摸排调度辖区内闲置房产用于服务中心建设。
(二)保障资金,加大投入。各镇街要结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工作,在政策扶持等方面对服务中心建设予以支持。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给予一定建设奖补,经等级评定后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
(三)积极摸索,大胆创新。各镇街要通过建设服务中心项目,积极探索创新形式多样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政府承担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交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和企业办理,积极培育一批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不断提升区域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品牌知名度。
(四)及时总结,交流提升。各镇街要积极学习社区养老服务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有利契机,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好典型、好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服务模式,从而提升区域内其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及管理水平。
附:1.瓯海区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
2.瓯海区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申报表
3.瓯海区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评价表
附1
瓯海区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建设,促进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质增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以及老年人实际需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指导标准适用于镇街养老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标准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民政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有关要求和上海等地先进经验制定。同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规定。
第四条 服务中心在为有临时托养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加强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监管的同时,在建设、服务、管理、教育培训、老年评估等方面为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示范。
第二章 位置与环境
第五条服务中心建设选址设计,应符合城区、镇总体规划要求。示范中心要尽量选在人口密度大、老年人口多的社区兴建。
第六条 服务中心要建在本辖区内老年人口集中、交通方便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地段,有条件的,宜临近医疗、文体、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服务中心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一般应设置于一、二层,三层以上的应从严掌握,并安装电梯或自动升降设备。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第八条 服务中心出入口为无障碍出入口,应采用缓步台阶,并设有轮椅坡道。安全疏散出口应不少于2个。
第三章 内部设施
第九条 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主要包含托养护理区、康复区、多功能区、助浴区、卫生间、教育培训区、评估室以及其他附属面积。
(一)托养护理区:设置10张及以上床位。每床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老年人托养房间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和景观。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卫生照料、穿衣、饮食起居照料、如厕照料、身体护理等。
(二)康复区:按需配备老人使用拐杖、轮椅、平衡杠、矫正镜、起立床、治疗床等康复设备,开设康复训练服务。
(三)多功能区:可根据面积合理利用空间,整合多种功能,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图书阅览、助餐和教育培训等多项服务。
(四)助浴区:含更衣区、洗浴区,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洗浴床、沐浴椅等必要的洗浴设施。助浴区使用面积最低不能少于15平方米。
(五)卫生间:卫生间应临近老年人托养房间设置。
(六)教育培训区:设置可开展老年人教育培训及服务人员教育培训的场地,配备必要的培训设施。
(七)评估室:设置可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场地,配备必要设施。
(八)其他区域:咨询区、办公室、监控室、厨房等附属设置。
第十条服务中心可根据面积大小拓展其它服务功能,如设立医疗机构,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可探索联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网点的形式,解决医保定点难题。
第十一条服务中心建筑设计布局应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室温应控制在18℃-28℃。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各类场所布置合理,清洁整齐,公共健身设施、照明设施符合国家规范。
第四章装修与安全
第十四条装修装饰要针对老年人身体和居住特点,突出“无障碍”要求,不得设门槛,以方便轮椅出入;楼梯要尽量平缓、防滑,楼梯间和走道要安装连续扶手;室内家具和设备无明显尖角和凸出部分。
第十五条 室内装修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房间和走廊地面要选用平整、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材料;厨房和卫生间地面须铺设防滑地砖;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护理区床位应采用护理床,在护理床头老年人伸手可及的区域配备紧急呼叫器;卫生间要设坐便器,并在洗面台及坐便器侧面安装扶手,卫洁器具宜选用白色。
第十六条老年人居住用房内应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老年人活动空间内的墙面凸出和临空突出物,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要保证水、电、冬季供暖等设施设备齐全;各功能区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第十八条服务中心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功能区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应设置火灾报警器或独立式烟感报警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配备防火毯、灭火器材等必备消防设备。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服务中心统一使用规范化名称:“XX镇街养老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服务中心应交由专业的社会力量承接运营,需签订合作协议,并建立监督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运营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办理民非或工商登记,服务中心内发挥托养功能的机构部分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第二十二条服务中心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人员数量根据需要配备。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养老护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自行举办食堂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及时做好食品留样;餐饮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第二十四条服务中心应发挥对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功能,辅助民政部门探索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价、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服务中心应根据老年人需求,建立老年人入住评估机制,依据评估结果,制定个人服务计划,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做好辖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老年人信息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中心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对象应确定委托人,由示范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做好服务记录,可按老年人需求及时提供服务明细和收费明细清单。
第二十七条各项管理制度需上墙,包括服务人员责任分工公示、日常管理制度、服务对象评价、投诉制度等;及时公开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服务中心应参加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示范中心运营主体应为服务人员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服务中心可与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支持社区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
第三十条服务中心应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根据测评结果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建设标准为指导标准,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在本建设标准基础上进行完善细化。
第三十二条本建设标准自2018年11月10日起实施。
附2
瓯海区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中心名称 | 成立时间 | ||||||
详细地址 | |||||||
运营主体 | |||||||
服务内容 | |||||||
项目性质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性质 | 建筑面积(m2) | 工作人员数 | |||||
投资额(元) | 其中:自筹(元) | 申请补助(元) | |||||
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 |||||||
镇(街道)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瓯海区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评价表
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名称: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验收考核内 容 | 验收 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基础设施 建 设 (27分) | 面积 | 2 | 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及以上(2分);300(含)-500平方米(1分);不足300平方米(0分)。 | ||
安全出口 | 2 | 安全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2分);少于2个(0分)。 | |||
标识统一 制度上墙 | 4 | 悬挂统一醒目的镇街养老服务中心标识牌(1分)、功能区标识(1分)、安全疏散标识(1分),装修风格统一美观(1分)。 | |||
照明设备 | 6 | 夜间照明设施完备(2分)、有视频监控系统(2分)、有紧急呼叫装置(2分)。 | |||
消防设施 配 备 | 6 | 有火灾报警器或独立式烟感报警器(1分)、消防应急照明灯(1分)、防火器具(1分)等消防设备,消防标志标识明晰(1分)、紧急疏散通道畅通(1分)、消防设备可使用(1分)。 | |||
无障碍设计 | 7 | 卫生间、通道走廊、楼梯间等公共区域无障碍设计(3分),尖角作突出处理(2分),地面作防滑处理(2分)。 | |||
设备配备 (27分) | 托养区 | 2 | 托养床位10张(含)以上(1分),每床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1分)。 | ||
康复区 | 3 | 根据需求配备拐杖(0.5分)、轮椅(0.5分)、平衡杠(0.5分)、矫正镜(0.5分)、起立床(0.5分)、治疗床(0.5分)等康复设备。 | |||
助餐区 | 4 | 有食谱公告栏(1分),有消毒碗柜(1分)、洗漱池(1分)、加热设备(1分)等设备。 | |||
合法助餐 | 2 | 开设小型食堂的,需取得餐饮许可证;若与机构外助企业合作的,需提供助餐企业的餐饮许可证复印件和合作协议。 | |||
助浴区 | 6 | 保暖(1分),通风(1分),地面防滑(1分),墙面有扶手(1分),有洗浴床(1分)、洗浴椅(1分)等助浴设备。 | |||
公共卫生间 | 5 | 男女分设(1分),防滑(1分),通风(1分),配备坐便器(1分)、呼叫装置(1分)。 | |||
教育培训区 | 1 | 配备必要的培训设备。 | |||
评估室 | 1 | 根据需要配备开展评估的设备。 | |||
冷暖空调 | 2 | 公共场所(1分)和老年人居室(1分)有冷暖空调。 | |||
热水 | 1 | 24小时供应热水。 | |||
人员要求 (10分) | 服务人数 | 6 | 有专职管理人员至少1名(3分),护理人员至少2名(3分)。 | ||
工作人员 | 4 | 工作人员全员信息上墙(餐饮工作需持健康证上岗并公示)(2分),着装统一(2分)。 | |||
制度建设 和服务 要 求 (36分) | 规章制度 | 2 |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上墙,建立安全责任、卫生防疫和意外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 ||
服务公开 | 4 |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公开。 | |||
评估机制 | 6 | 建立入住评估机制(2分)、老年人信息登记档案(2分),并与托养老人签订服务协议(2分)。 | |||
卫生管理 | 2 | 空气清新无异味(1分),建立每日定时打扫卫生工作制度(1分)。 | |||
志愿管理 | 2 | 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 |||
服务项目 | 14 | 提供助餐(2分)、助浴(2分)、助洁(2分)、助行(2分)、助医(2分)、康复保健(2分)等机构托养和上门照护服务(2分)。 | |||
服务记录及评价表 | 6 | 建立服务记录档案(2分)、服务满意度回访档案(2分),设置意见箱并及时改进(2分)。 | |||
加分情况 | 承接社会组织或工作人员获表彰 等 级 | 3 | 承接社会组织或工作人员获国家级表彰(3分)、承接社会组织或工作人员获省级表彰(2分)、承接机构或工作人员获市级表彰(1分)(同类表彰以最高形式表彰为准) | ||
否决项 | 1.社会力量运营服务中心应办理民非或工商登记,中心内发挥托养功能的机构部分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
2.内设老年食堂但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 |||||
3.与餐饮企业合作但未签订合作协议或合作的餐饮企业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 |||||
综合评估得分 | |||||
注: | 满分100分,总分90分及以上的为五星级;80分及以上的为四星级; 70分及以上的为三星级;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