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瓯海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彻底摸清我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积极探索大数据在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全面推进“互联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等体系建设,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现户籍在瓯海区内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
(一)退役干部、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退伍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
(二)烈士遗属(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三、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就业、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意见建议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按照对象类别分别设计相应的信息采集项目和表格,将需采集内容以表格形式直观呈现,以便于采集人员填写。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代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个人收入状况、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等。
(三)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四)意见建议。包括本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存在的困难等。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
四、采集方式
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此次采集信息项目和内容较多,工程量很大,为保证采集效率和工作准确性,必须设计运用科学的采集方法和先进的采集技术。此次信息采集时间紧、任务重,我区第一阶段采集仍以手工采集为主。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自主申报、交叉比对、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横向共享信息数据。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将共享全区退役军人服役信息情况,依托现有的全国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向各镇街分级授权,将现有数据导入浙江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系统,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大幅减轻基层人员采集工作量并提高采集效率和准确率。
(二)利用现有资源采集完善数据。以各镇街、村(社区)为单位,通过手工录入、签字确认的方式,以系统的基础数据为依托,结合对象个人申报信息、采集、补充完善信息数据。采集工作主要以区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由各镇街具体组织,由村居干部、村网格员、劳动保障员、民兵连长走村入户进行信息采集。
(三)信息数据交叉核查比对。在完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等基本信息采集任务后,将已采集到的信息录入浙江省优抚服务应用管理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将信息数据传输到全国优抚信息系统汇总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根据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信访局、军委政治工作部和国防动员部等分部提供的相关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医保、住房、主要诉求、服役状况等信息,与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比对,对比对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下发各地,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医保、信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交叉校核比对,对问题数据进行修订,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切实全面摸清情况,做到不漏一人,力求信息准确、完整。
五、计划安排
为尽快摸清底数,我区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以摸清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为主,建立各类对象信息档案,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第二阶段以信息交叉比对、核查、充实为主,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力争2019年5月1日前完成。
当前我区主要工作是做好第一阶段对基础信息的全面采集摸底和信息录入。各镇街应按照下列进度安排,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一)动员部署(9月10日-9月20日)。根据国务院和退役军人事务部以及我省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部署信息采集工作,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周密计划,认真组织。切实组织好人员培训,9月15日前区级完成对镇街相关人员培训工作。9月16日-20日各镇街要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信息采集工作队伍,并制定采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各镇街要召开一次全体驻村干部、村(社区)网格干部等参加的动员大会,宣传和部署本辖区采集工作。
(二)宣传发动(9月5日-10月15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各镇街要充分运用横幅、标语、宣传栏、信息推送、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大力营造宣传声势,做好宣传发动,讲清信息采集和悬挂光荣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做好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浓厚氛围,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三)全面采集,摸清底数(9月21日-10月20日)。信息采集工作以镇街为单位组织实施,依托各级现有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村(社区)网格员作用,深入每户家庭,通过上门走访的方式摸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三属”家庭的底数,做好信息登记统计,按相应对象类别,分类填写《信息采集登记表》(见附件),确保一户不漏;村(社区)网格员通过确认《信息采集登记表》,把相关对象的身份信息、服役信息、户籍地址、家庭住址等情况调查清楚,并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采取拍照后打印、复印等方式留存。所有采集人员须持相关证件或工作牌方可上门采集信息。《信息采集登记表》需由被采集人和采集人签字后报镇街审核确认。(采集登记表录入系统后一并上报区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四)核实汇总,录入信息系统(11月20日前完成)。各镇街将采集的基础数据做好核实比对并登记造册,并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采集的信息全部录入“浙江省优抚服务应用管理系统”。汇总填制悬挂光荣牌家庭登记花名册,经核实无误后由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于11月25日前将电子版与纸质件一并报区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极为复杂,涉及面广、任务量大,为确保信息采集工作圆满完成,有关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成立信息采集工作专班班子,理清工作思路,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组织精干力量,提供专项经费等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要组建专业的采集工作队伍,确定信息采集、信息录入、信息核对专人负责,保证采集工作顺利进行。
(二)周密部署安排。信息采集工作与悬挂光荣牌工作同步推进,各镇街要广泛宣传发动,周密部署安排,确保如期完成所有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任务。各镇街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设立1个或多个集中采集点。此次信息采集以村(社区)网格员上门服务为主要采集方式,全面摸清基础数据信息。集中采集点工作要遵循“最多跑一次”的原则,对前往集中点申报采集的对象尽量一次性采集完成,避免给退役军人添加麻烦。自上而下做好对采集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让他们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统计全、核实准,做到不错、不漏。
(三)加强安全保密管理。要加强对信息采集人员的保密观念教育,熟悉信息采集中的保密要求,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严禁将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番号(如×师×团×营×连)等涉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信息数据公开、共享的相关规定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管理使用不涉密、可公开信息;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关于退役军人的服役信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强化保密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发〔2017〕28号)要求,完善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确保优抚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四)开展督查指导。各镇街要建立工作队伍,指定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完善信息审核机制。区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将实行定期通报机制,对基层信息采集工作情况不定期抽查检查,及时督查指导各地工作进度,确保我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对信息采集工作不力的或弄虚作假的,将在全区通报并追究责任。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温州市瓯海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
采集工作第一阶段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和《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优抚对象悬挂光荣牌工作,切实摸清底数,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结合既有数据信息,对全面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集对象范围界定
本次信息采集的标准时点为截至2018年10月1日。信息采集对象为现户籍在本辖区内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经认真梳理各类人员身份特点,本次信息采集将上述对象归纳细分为以下十二类人员,具体包括: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组织部、老干部局)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注:持《士官复员证》的退役士官纳入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范围,不在复员军人信息采集范围内)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信息内容和要求
本阶段主要采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对象类别信息、基本生活状况、意见建议等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应按照《信息采集登记表》(详见附件)和信息采集系统端的有关要求,逐一核实并准确、全面、细致填写。
(一)身份信息
主要包括基础身份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其中基础身份信息与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可通过信息采集设备或方式读取居民身份证自动生成;其他身份信息可向采集对象现场采集或由采集对象自行填写。
(二)对象类别信息
1.对象类别确定部分。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主要包括前文所述12类对象,具体有:(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1)病故军人遗属;(12)现役军人家属。
上述身份类别可复选,但(1)至(6)不可复选,只能择其一;(7)和(8)只能择其一,不能复选;(7)“残疾军人”不可单选,如选择(7),则须与(1)至(6)项复选;(8)不可与(1)至(6)复选;(9)至(12)可复选,且在遵守前述复选规则的情况下,可与(1)至(8)复选。采集工作人员须根据采集对象有关证件确定对象类别后,勾选有关内容以便填写具体对象信息。
2.具体对象信息部分。与“对象类别确定部分”关联,一一对应,包括上述12类具体对象信息模块,具体反映该类对象的特殊信息,具体填写内容和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三)基本生活状况信息。
主要包括采集对象的工作、收入、社保、住房和是否享受社会救助、国家抚恤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根据采集对象实际情况填写。
(四)意见与建议。
采集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以自愿反映为原则,不主动询问,不做引导性设问,对其所反映的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相关问题,应如实记录;属于现场可解答的政策性问题,应主动向其解释有关政策;对于采集对象个人牵涉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不在采集范围。
三、组织实施
(一)信息采集工作原则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要力求全覆盖,力争不漏一人;要力求翔实,力争做到信息翔实、具体;要力求准确,确保数据精准、安全、可靠。
1.全面规范、严谨细致。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采集对象覆盖范围广,信息要求全面翔实,数据准确度要求高,必须坚持“精细严实”的工作态度,实现信息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坚持采集对象和采集信息全面无遗漏,信息数据准确无差错。
2.分类负责、属地落实。信息采集对象分布范围广,要坚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采集对象为出发点,坚持统筹安排,分类负责,属地落实原则。由区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由区民政局牵头部署退役士兵和其他优抚对象采集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牵头部署军队转业干部信息采集工作,由区人武部牵头部署现役军人家属信息采集工作,由各镇街具体落实采集任务。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直接到区民政局统一登记采集。
3.统筹兼顾,分步实施。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方法和手段,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集工作任务。
(二)组织方式
1.集中采集与分散采集相结合。原则上各镇街、村(社区)要设立1个集中采集点开展定点采集,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可采取上门服务等分散采集的方式采集数据。军队转业干部信息采集工作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采集,并上报区人社局统计录入。现役军人家属由各镇街人武部负责采集,由各镇街集中录入。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压实工作责任,保证异地工作、外出务工等人员全面参与信息采集,保证信息采集率,切实摸清底数。
2.自主申报与交叉比对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涉及每一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牵涉面广,任务量大,要采取发布新闻公告、海报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广泛宣传,引导对象主动申报;同时要采取科学方法,通过数据共享、交叉比对等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以减轻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准确率。
3.数据完善与新增补录相结合。信息采集工作以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发形成的原始信息数据库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库,对于已经在数据库内的人员信息,可根据核实情况,直接修改、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于基础数据库内没有信息的人员,须作为新增对象,根据采集要求填报信息,并录入信息采集数据库。
4.现场审核与部门校核相结合。采集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对象证件信息,确保采集时信息与身份证件、退役证件等相关证件信息一致,并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区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采集到的信息通过人武、人社、公安等部门信息或档案交叉比对,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三)信息采集方法
1.个人申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镇街、村(社区)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采集录入。因我区目前未配备信息采集核查设备,此次信息采集工作主要是由各镇街、村(社区)以纸质表格采集的形式收集全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数据(其中需要采集的证件原件要拍照逐人留存),镇街通过手工录入的方式进行信息上传。对初始数据库中已有的对象数据,直接在系统中补充完善后确认即可,无需重复录入;对于初始数据库中没有的对象数据,则通过系统新增方式添加并录入相关信息。
3.信息审核。区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公安、人社和人武部等相关部门,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校核,重点核查并确认身份证号、住址等户籍信息以及服兵役、安置、抚恤情况等信息。
4.数据上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人员信息数据采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的采集对象,应根据本次信息采集工作要求随时采集,并录入信息采集平台,实现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5.监督考核。退役军人事务部将建立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将信息采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完善优化评估指标体系,不定期检查督导,并实行定期通报机制。对采集工作推进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将全国通报并逐级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数据管理与任务要求
(一)信息数据标准要求。采集的信息数据应实行标准化管理,以提高信息数据可利用性。对于采集的信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按照《信息采集登记表》的填写说明执行;对于身份信息,应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保持一致。
(二)照片标准要求。采集对象照片包括身份证基准头像、户口簿、本人近期照片等,对于对象能够提供的烈士证明书、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立功受奖等相关证件材料也应尽可能采集。照片规格如下:
1.身份证基准头像:大小:3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2.身份证照片:大小:40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3.个人免冠近照: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标准:肩部以上,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平居中,彩色,无明显畸变;
4.其他证件照片: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所有证件照片应采集证件上具有个人情况和证件内容的信息页。
(三)镇街数据采集要求。各镇街、村(社区)采集信息要做到全面、准确,要实现采集对象全覆盖,不漏一人;要确保信息数据无差错,精准安全可靠;各镇街要将信息数据及时上传,每周至少上传一次数据到信息采集平台。(10月20日前完成纸质信息采集工作)
(四)数据导入或录入要求。各镇街应确保信息的有效、真实、准确,对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要及时逐条逐项复核及完善,随传随核;问题数据不能录入数据库上报;数据录入时,对于系统中提示错误或有问题的人员信息,须进一步核验;对于已录入数据库的数据,须通过与公安等部门校核比对,确保基本信息准确无误。(11月20日前完成信息录入系统工作)
(五)问题数据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根据各地上报数据情况,自2018年10月起,将分批分阶段与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医疗保障局、信访局以及中央组织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等军地有关单位数据共享,补充完善相应信息,开始试点第二阶段采集任务,并进行交叉比对。对筛查出来的人员信息不全、情况不明、数据错误等问题数据,将按“属地落实”的原则交办各地进一步查验。区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应部门对问题数据进行认真对照核查,重新核验相关档案材料,更正错误信息,补充完善缺失信息,及时完成清理并上报。
(六)数据定期更新。我区将对建立的退役军人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在新兵入伍、老兵退役等时间节点,通过定期、不定期更新数据的方式,由区民政局会同人武部及时更新完善信息数据,并充分利用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定期交叉比对数据,每年定期更新信息数据次数不低于2次,有条件的地区应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和共享,以保证信息数据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五、安全管理要求
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敏感,信息采集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一)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强化保密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发〔2017〕28号)要求,完善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确保优抚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二)严格审核采集录入和传输信息数据。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严禁将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番号(如:X师X团X连)等涉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要利用数据加密技术对信息数据进行加密传输。
(三)严格信息管理使用。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信息数据公开、共享的相关规定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管理使用不涉密、可公开信息;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关于退役军人的服役信息。
(四)签定保密协议。各采集单位应与采集工作人员专门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委托协议中增设保密条款,确保采集的信息数据安全。
附:1.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个人信息采集登记表.doc
6.浙江省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信息采集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