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编号:2018年第303号)
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 01 7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建设用地(瓯海区第十四批次)已于201 7年12月29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I 8.4 025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18.4025公顷(计276.0375亩),批准文号为浙土字(3 30304)A[2 01 7]一0024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件(附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附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 4 3号)以及《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 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 01 4] 111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Z-、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 3号)以及《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 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 01 4]111号)文件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返回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1 0天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联系电话:05 77—852 5 078 0、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11号楼4 06室)。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工作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会同郭溪街道办事处、瞿溪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六、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有异议且符合复议诉讼受理范围的,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公告期1 0天。
特此公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盖章)
2 01 8年1月1 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