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45/2018-03301
  • 文件编号:2018年第303号
  • 主题分类:土地征收公告
  • 发布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
  • 成文日期:2018-01-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郭溪街道郭溪村、梅屿村、河头村、前垟村、三合村、曹埭村、梅园村、塘下村、郭南村、埭头村、泽雅镇天长村 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开发2017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建设用地(瓯海区第十四批次)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303号

发布日期:2018-01-19 15:09 访问次数: 来源:区国土资源分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编号:2018年第303号)

    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 01 7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建设用地(瓯海区第十四批次)已于201 7年12月29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I 8.4 025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18.4025公顷(计276.0375亩),批准文号为浙土字(3 30304)A[2 01 7]一0024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件(附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附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 4 3号)以及《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 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 01 4] 111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Z-、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 3号)以及《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 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 01 4]111号)文件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返回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1 0天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联系电话:05 77—852 5 078 0、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11号楼4 06室)。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工作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会同郭溪街道办事处、瞿溪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六、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有异议且符合复议诉讼受理范围的,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公告期1 0天。

  特此公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盖章)

    2 01 8年1月1 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征收土地公告2017年第303号.pdf

2018年第303号附表1.pdf

2018年第303号附表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