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收土地公告
(编号:2017年第318号)
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7年度第十批次建设用地(瓯海区第六批次)已于2017年06月06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4.6124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4.6124公顷(计69.186亩),批准文号为浙土字(330304)A[2017]-0004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件(附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附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以及《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以及《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文件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返回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10天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联系电话:0577-86098081、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行政区府11号楼405室)。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工作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会同梧田街道办事处、新桥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六、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有异议且符合复议诉讼受理范围的,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盖章)
2017年7月10日
附件:
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7年度第十批次建设用地(瓯海区第六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 ||||||||||||
单位:公顷、人 | ||||||||||||
序号 | 地块名称 | 行政区名 | 乡(镇) | 村 | 总面积 | 建设用地 | 安置农业人口 | 安置劳动力 | ||||
建设用地合计 | 住宅用地 | |||||||||||
小计 | 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 | 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C) | 农村宅基地 | |||||||||
1 | 梧田街道月落垟村城中村改造(上爿)工程(低效用地) | 瓯海区 | 梧田街道 | 月落垟村 | 0.7963 | 0.7963 | 0.7963 | 0.6589 | 0.1374 | 24 | 17 | |
国有 | 0 | |||||||||||
合计 | 0.7963 | 0.7963 | 0.7963 | 0.6589 | 0.1374 | 24 | 17 | |||||
2 | 新桥街道新桥村城中村改造工程(低效用地) | 瓯海区 | 新桥街道 | 新桥村 | 2.6207 | 2.6207 | 2.6207 | 0.8919 | 1.7288 | 94 | 66 | |
国有 | 0 | |||||||||||
合计 | 2.6207 | 2.6207 | 2.6207 | 0.8919 | 1.7288 | 94 | 66 | |||||
3 | 泽霞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停车场及管理用地)(低效用地) | 瓯海区 | 梧田街道 | 塘东村 | 1.1954 | 1.1954 | 1.1954 | 1.1954 | 43 | 30 | ||
国有 | 0 | |||||||||||
合计 | 1.1954 | 1.1954 | 1.1954 | 1.1954 | 43 | 30 | ||||||
集体土地 | 征收 | 4.6124 | 4.6124 | 4.6124 | 2.7462 | 1.8662 | ||||||
使用 | ||||||||||||
小计 | 4.6124 | 20.1199 | 4.6124 | 2.7462 | 1.8662 | |||||||
国有土地 | 小计 | |||||||||||
合计 | 1 个 | 2 个 | 3 个 | 4.6124 | 20.1199 | 4.6124 | 2.7462 | 1.8662 | 161 | 113 | ||
其中,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用地 | 小计 | 0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