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45/2017-03934
  • 文件编号:2017年第311号
  • 主题分类:土地征收公告
  • 发布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
  • 成文日期:2017-05-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娄桥街道娄桥村、上汇村、社叶村 温州市2016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 征收土地公告(2017年第311号)

发布日期:2017-05-31 08:39 访问次数: 来源:区国土资源分局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收土地公告

(编号:2017年第311号)

 

温州市2016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已于2017年05月04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1.2576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1.1990公顷(计17.9850亩)、使用国有土地0.0586公顷(计0.8790亩),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16]-0603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件(附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附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返回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10天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联系电话:0577-85250780、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府11号楼406室)。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工作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会同娄桥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有异议且符合复议诉讼受理范围的,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盖章)   

                                                      2017年0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征收土地公告2017年第311号.pdf

附表:










温州市2016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情况汇总表



单位:公顷
序号地块名称用途乡(镇)总面积农用地未利用地
合计耕地合计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小计水田小计河流水面
1瓯海中心区东三路(东三条路—吹台中路)及周边绿化、河道建设工程A块交通运输用地娄桥街道娄桥村0.39240.39240.39240.3924   
国有       
合计0.39240.39240.39240.3924   
2瓯海中心区东三路(东三条路—吹台中路)及周边绿化、河道建设工程B块交通运输用地娄桥街道娄桥村0.33510.33510.33510.3351   
国有0.0586   0.05860.05860.0586
合计0.39370.33510.33510.33510.05860.05860.0586
3叶焦路工程(宁波路—园区路)交通运输用地娄桥街道上汇村0.21090.21090.21090.2109   
社叶村0.26060.26060.26060.2606   
国有       
合计0.47150.47150.47150.4715   
集体土地征收   1.19901.19901.19901.1990   
使用          
小计   1.19901.19901.19901.1990   
国有土地小计   0.0586   0.05860.05860.0586
合计 131.25761.19901.19901.19900.05860.0586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