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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管控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10-02 17:51 访问次数: 来源:区公安消防分局

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居住出租房及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等有关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决定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开展为期1个月的严管严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住出租房内严禁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采用实体墙和混凝土楼板进行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出口。

二、居住出租房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电器线路应采用阻燃套管保护,并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

三、走道、门厅、楼梯口、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四、居住出租房、集体宿舍等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五、网吧、足浴、KTV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六、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独立设置。除室外敞开区域的集中停放点外,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防排烟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或装置应具备充电结束自动断电功能。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承担相应职能的管理机构应当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在禁停区域醒目位置张贴禁停标识,定时开展检查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采取强制搬离措施。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以及居住出租房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以及居住出租房消防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居住出租房消防违法行为以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9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