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第三人:华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温瓯公(三)行罚决字(2015)108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5年9月22日晚,申请人与赖某某来到第三人工作的快餐店门口,因申请人的女友工资结算一事同第三人发生口角并伴有肢体冲突。次日,被申请人作出温瓯公(三)行罚决字(2015)108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另对第三人处以罚款三百元。对此,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因第三人辱骂并率先用手推挤申请人,申请人才与赖某某一起用脚踢第三人,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却重于对第三人所作的行政处罚;2、被申请人办案过程存在违法且不公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施以“老虎凳”,后又逼迫申请人看录像、做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直拖延至复议阶段才给予申请人,涉嫌程序违法,且仅对第三人进行伤势鉴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伤势鉴定置之不理,有偏袒第三人之嫌。因此,请求撤销温瓯公(三)行罚决字(2015)108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15年9月22日19时许,申请人与赖某某来到第三人工作的快餐店门口,因申请人的女友工资结算一事同第三人发生争吵,第三人用手推了申请人肩膀处,申请人以及赖某某则分别用脚踢第三人并将其打倒在地。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赖某某、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潘某某等在场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称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被申请人办案过程存在违法且不公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上述说法与事实不符。首先,申请人以及赖某某的殴打行为情节明显重于第三人,故对其行政处罚理应较重。其次,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看录像属于正常办案程序。再次,申请人体表并无伤痕且该情况对案件处理并无影响,故没有进行伤势鉴定的必要。最后,申请人至复议阶段才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因为其一直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和被申请人无关。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温瓯公(三)行罚决字(2015)108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
第三人未作答复。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晚,申请人与赖某某来到第三人工作的快餐店门口,因申请人的女友工资结算一事同第三人发生口角,申请人以及赖某某一左一右架住第三人进行拖拽,第三人挣脱该二人并推了申请人肩膀处,赖某某见状便踢了第三人一脚并从背后用手臂勒住第三人,申请人则对第三人进行殴打并将其打倒在地。在第三人从地上爬起来后,申请人又踹了其一脚,第三人当场报警。经身体检查,第三人右侧太阳穴红肿,肚脐右侧有抓痕。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该案,并经调查后,于次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温瓯公(三)行罚决字(2015)10829、108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第三人罚款三百元以及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在送达该处罚决定书时,申请人拒绝签字,被申请人的办案民警及见证人在附卷的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同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至温州市瓯海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温瓯公(三)行罚决字(2015)10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赖某某因申请人的女友工资结算一事同第三人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与赖某某一同将第三人打倒在地。被申请人根据各人行为情节轻重的程度作出不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逼迫其看录像、做笔录以及实施“老虎凳”等行为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本机关不予采纳。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伤势鉴定的要求置之不理,根据现有证据证实,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出伤势鉴定的要求,且被申请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没有对申请人进行伤势鉴定,并无不妥。申请人称在行政复议阶段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日已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因申请人拒绝签字,经办民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字,该行为可视为已送达。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温瓯公(三)行罚决字(2015)108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温瓯公(三)行罚决字(2015)10831号处罚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