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89/2016-38363
  • 文件编号:浙瓯开发〔2016〕5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KF-2016-0003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经开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2016-04-2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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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温州国家大学科技园启动区(瓯海智创小镇核心区)房屋租赁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2 11:11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经开区

各企业、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批准,现将《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温州国家大学科技园启动区(瓯海智创小镇核心区)房屋租赁与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2日           

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温州国家大学科技园启动区(瓯海智创小镇核心区)房屋租赁与补偿方案

为了全面加快推进瓯海智创小镇核心区建设发展,认真做好瓯海智创小镇核心区地块的房屋租赁与补偿工作,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充分维护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加快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促进梧白功能区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2〕36号)、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启动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温瓯政发〔2012〕33号)和《温州市智创小镇核心区与大学科技园启动区拓展提升实施方案》(温瓯政办发〔2015〕1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承租范围与对象

瓯海智创小镇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范围内不符合大学科技园启动区、瓯海智创小镇核心区产业导向的工业厂房,由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租。出租人:核心区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实施范围和时序:2016年,瓯海智创小镇核心区块范围的梧慈路以南的以及东方路、梧慈路沿街房屋以统一承租招商为主,梧慈路以北瓯海大道以南区块以引导企业转向鼓励扶持类产业进行转型升级为主,也可根据引入产业项目需要进行统一承租;2017年至2018年,瓯海智创小镇核心区块范围的梧慈路以北瓯海大道以南区块实行统一承租招商为主,同时鼓励企业自行转型升级。

二、房屋承租办法

1、房屋承租人应当对核心区地块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造册,出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2、2016年承租租金价格经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工业厂房15 元/月·㎡,已经实行“退二进三”的东方路沿街店面60元/月·㎡、梧慈路沿街店面200元/月·㎡。租期十五年,三年为一固定租金周期,期满下一年度起根据租赁物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重新计算(评估机构应为注册在温州市区范围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可由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指定并征求出租人同意,或直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在有资质的机构中随机抽取)。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租期满后由承租人优先续租,租金价格再重新评估。租赁面积计算:租赁厂房容积率大于等于1.2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但临时保留使用的建筑,结合建筑物的结构质量按工业厂房15 元/月·㎡的50%—60%计算租金;容积率低于1.2的,按照1.2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3、房屋出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三、房屋补偿办法

1、对租赁时正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给予3个月的腾空期(腾空期内不支付租金),按期腾空并交付后,予以“被租用合法面积×(12元/月·㎡)×3个月”的腾空搬迁补偿,租金自腾空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若出租人在腾空期内提前腾空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租金自提前腾空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腾空搬迁补偿按实际时间计算。

2、根据改建规划,房屋承租人对部分出租人围墙、花木、传达室、变压器等零星建筑物予以拆除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拆除实体围墙按 50 元∕㎡计算,通透围墙按80元∕㎡计算;拆除传达室、车棚、厕所等零星建筑物视情况委托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花木、变压器视情况由承租人委托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承租人按评估价支付补偿款。

四、企业自行转型招商

支持企业进行立面改造等进行环境提升,并按照大学科技园启动区(瓯海智创小镇)鼓励扶持类产业进行转型升级,发展各类信息经济、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总部经济等项目。属于厂房出租的,出租企业应在引入项目进行厂房出租备案、产业审核同意时,缴纳100元/平方米的项目履约保证金,3年后根据税收等产出考核情况(参照建投公司引入产业的基准标准)予以处置,若3年后达到约定产出效益标准退还保证金,没有达到将不予退还,3年内提前达到3年的产出效益标准可提前退还。企业进行厂房立面改造,给予50%、最高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

限制不符合鼓励扶持类导向的产业,依法淘汰取缔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产业。

五、浙瓯开发号〔2012〕56号文件同时废止。但原已经按照浙瓯开发〔2012〕56号文件签订有关协议的,可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