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所辖各医保定点单位:
为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原始凭证管理,进一步方便各医保定点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根据《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4号公告)与《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医疗保险基金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医险中心(2015)2号)文件规定,我局决定9月份起实施医保定点机构医疗结算费用网上银行批量支付。经与相关单位协商,医疗费结算中各定点机构不再需要提供收款收据。
请各医保定点机构于9月15日前填报《医保定点机构医疗结算费用汇入账户登记表》(见附件)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书面报告加盖单位公章送至社保大厅27号窗口,并发送电子表格到邮箱ohrsjc@163.com。
附件:《医保定点机构医疗结算费用汇入账户登记表》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