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89/2015-32879
  • 文件编号:浙瓯开发〔2015〕10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KF–2015–0007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经开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2015-07-1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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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全面落实工业厂房出租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13 10:57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经开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提高厂房出租人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和管理,针对当前开发区普遍存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厂房出租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全面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现就全面落实工业厂房出租安全管理职责通知如下:

一、开展的内容及对象

(一)同一厂区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具体实施步骤

(一)调查排摸阶段(2015年7月30日前完成)。企业要配合网格干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如实填写调查表。网格干部要以企业为单位开展安全宣传工作,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了解掌握企业厂房出租情况并于7月30日前报安监中队汇总。

(二)整改落实阶段(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20日)。根据第一阶段排摸调查的情况,督促企业制定相应整改方案,落实相应整改措施。网格干部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三)、专项执法阶段(2015年8月20日—9月中旬)安监中队根据第一阶段排摸调查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和验收。出租厂房业主没有建立专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或协调解决安全问题的厂房,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进行处罚。

附件 1.厂房出租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2.厂房出租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调查表

附件3.专职安全管理员对承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检查表

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厂房出租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附件2

厂房出租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调查表

片区


网格人员


填表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出租企业)


厂房面积


安全管理人员


出租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承包、承租单位名称(租用企业)


租用面积


安全管理人员



































附件3

专职安全管理员对承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检查表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企业)名称:

承包、承租单位(承租企业)名称:

专职安全管理员(出租企业):

检查时间: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专职安全管理员对承租企业的检查)

检查结果(符合/不符合)

工商执照

1.是否有工商营业执照(实际与内容信息相符)


安全责任

2.是否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人与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规章规程

3.作业岗位是否设置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警示标识


员工培训

4.负责人、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健全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台账(培训通知、现场照片、培训记录、培训签到表、试卷、考试成绩统计表、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纪录)


“三合一”现象

5.企业是否存在“三合一”(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防火区域是否分开,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防火隔离措施是否完好


安全通道

6.厂区及建筑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或上锁,车间、仓库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是否有2各或以上,多层建筑是否有2个或以上安全疏散楼梯


机械设备

7.传动机械、电气设备、升降机等是否有防护装置,标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电梯、压力容器、锅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是否有登记证书及定期检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工、行车操作工等)与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等)是否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消防设施

8.是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消防水源、消防泵、消火栓、水带、水枪等是否配置齐全、完好可用;灭火器是否数量、规格足够且按期检查与维修,灭火剂与火灾种类是否适应,是否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电气设施

9.配电箱是否完好,有无安全用电警示标志,电线是否套管到位,线路是否整齐


建筑结构

10.厂房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属于危房(如:厂房墙柱开裂、建筑倾斜等)


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发现的安全隐患及统一协调处理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