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岗位管理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比例、按需设岗。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坚持增编增岗、减编减岗,因事业单位分立、合并、编制增减,或其社会功能、机构规格、公益属性、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适当调整。
二、突出重点、有保有压。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水平,既要突出重点、形成导向,又要体现精简效能、控制行政成本,着眼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优化配置。
对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赋予新的职责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加编制员额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可适当提高。
对省部重点建设高校、国家重点学科,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的科研院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上给予重点支持。
对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编制缩减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岗位总量,严格控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不予上调最高岗位等级。
三、分级管理、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类型和不同经费保障方式,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差别化管理。
省属事业单位在不突破岗位总量和高级岗位比例、不突破最高岗位等级限制的前提下,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可由事业单位统筹使用。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办法,由各设区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对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和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严格控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不再增设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
对经费自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经营类事业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和要求,经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可对照控制标准适当上下浮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由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四、能上能下、转换机制。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必须坚持因事设岗、人岗相适、岗变薪变,坚决杜绝因人设岗、论资排辈、岗随人走现象。
要通过岗位结构比例调控,引导事业单位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调控要与单位内部考核、竞聘上岗、绩效分配等人事管理制度有机衔接。对制度不健全、机制未形成的单位,应严格控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不予上调最高岗位等级。
首次入岗或岗位设置方案调整、经批准超比例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自然减员后,不得超比例续聘其他人员。对超结构比例特别严重、专业技术人才高度集中,但内部竞聘制度健全、确属事业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为鼓励青年骨干人才成长,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晋升岗位等级,逐步回归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事业单位“双肩挑”应从严控制,仅限于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事业单位领导或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实行双岗位双考核。
事业单位引进或新申报当选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浙江省特级专家等拔尖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限制。
五、放管结合、动态调整。要把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事业单位要完善岗位考核办法,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择优聘用人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对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只设少量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可打包核定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由其主管部门集中掌握、统筹使用。
建立岗位与编制、工资、社保、经费保障等信息的联动机制。在省属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系统,全面、准确、实时掌握人员基本情况。各地要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规范人事管理。
各级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岗位聘任变动备案制度,把岗位管理纳入组织人事纪律检查内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