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4/2013-05016
  • 文件编号:温瓯教督〔2013〕178号
  • 主题分类:考核评价
  • 发布单位: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3-09-1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新一轮发展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3 10:53 访问次数: 来源:区教育局

各中心学校:

  2010学年至2012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已完成,并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的实施,简化了学校台账整理工作,推进和完善了学校的制度建设,增进了学校办学的透明度,增强了规范办学、民主办学的意识,加快了学校特色办学的步伐,提升了学校的管理水平、发展水平和办学质量,有力促进了全区教育事业的科学、和谐发展。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学校发展性评价的指导意见》(浙教督〔2009〕47号)和《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瓯海区学校发展规划制订的指导意见》(温瓯教督〔2010〕94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决定开展新一轮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

  二、规划制定和实施

  本轮学校发展性评价实施时间为2013学年至2015学年。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要根据本校(园)实际,提出发展思路和工作目标,制定2013学年至2015学年三年发展规划。要求在2013年10月底前完成草案,11月底前进行论证并提交教代会通过,12月开始组织实施。

  三、评价与运用

  1.上传材料:学校(幼儿园)将发展规划中的总目标分解成年度工作目标,并将年度工作目标设计为评价指标,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实施,有关材料要及时上传至发展性评价网络评估平台相应栏目。各中心学校要对所辖的学校(幼儿园)进行指导,区教育局将对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情况进行随访督导。

  2.形成性评价:每学年结束,各学校(幼儿园)要组织教职工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自查自评,撰写阶段性自查自评报告。区教育局将在学校(幼儿园)自评和中心学校复评的基础上,对学校(幼儿园)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认定。学校(幼儿园)的学年度形成性评价与学年度办学绩效考核合二为一。

  3.终结性评价:终结性评价由学校(幼儿园)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自查自评总报告。区教育局在学校(幼儿园)自评和中心学校复评基础上,根据评价标准对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的实施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终结性评价。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将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学校(幼儿园)要在综合自我评价和督导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措施,并制订新一轮的发展规划。

  4.评价运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学校(幼儿园)年度工作考核、校(园)长任期工作目标考核、任免、奖惩和评先评优以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中心学校要做好对学校(幼儿园)发展性评价工作的指导,及时查检和督促各学校(幼儿园)做好该项工作。

附件:

  1.瓯海区中小学发展性评价标准(基础性评价指标)

  2.瓯海区幼儿园发展性评价标准(基础性评价指标)

  3.瓯海区学校(幼儿园)发展性评价标准(发展性评价指标)

  4.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瓯海区学校发展规划制订的指导意见》(温瓯教督〔2010〕94号)

  5.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学校发展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温瓯教督〔2010〕210号)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