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12-03335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固废污染防治
  • 发布单位:区环保局
  • 成文日期:2012-12-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0 14:31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

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我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形势日益严峻,污染事件频发。如近期郭溪街道曹埭村发现几十吨丢弃的线路板行业、制革行业产生的危险污泥。据现场检查反映,属周边线路板企业、制革企业非法倾倒或者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造成。因此,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2〕25号)以及温州市环保局《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双达标”创建工作的通知》(温环函〔2012〕86号),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转移、随意处置等违法行为,提升防控污染风险能力,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各环境管理所要对危险废物转移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管理。凡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二、切实落实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

  各环境管理所要督促产生、转移、利用、处置、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产生企业按年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一季度报我局备案(附件1);同时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附件2)。按年度进行应急演练,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保留演练和培训的文字或音像资料。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

  各环境管理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12月10日起利用一个月时间,重点检查电镀、线路板、制革行业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对不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对不落实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四、扎实推进危险废物信息动态管理制度

  各环境管理所要督促产生企业按省厅调整后的管理台账要求,及时、如实记录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情况,按半年度向当地环境管理所报送(今年要在12月20日前完成)。此外,在日常执法检查中,要结合企业排污申报、转移联单等,认真校核台账数据,增强数据可信度。同时,要加强企业上报台账数据的汇总与积累,建立辖区危险废物动态管理数据库;要根据企业关停并转和建设项目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的企业名单和废物种类等,为科学防治危险废物污染,提供保障支撑(附件3、4、5)。

  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阶段,验收组要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技术文件,校验危险废物实际种类和数量,核实配套工程建设情况,检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积极推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公众参与

  广泛开展危险废物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警示教育,明确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强化企业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危险废物污染的监督作用。

  附件: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请表

  2.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3.浙江省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4.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统计汇总表(产生单位用)

  5.危险废物产生流向情况统计表(环保所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

(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市县(市/区)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案管理计划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环保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01X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


附件2:

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

(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市县(市/区)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环保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XX公司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附件3:

编号:

-

-

浙江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单位名称:(公章)

声明:我特此确认,本台账所填写的内容均为真实。本单位对本台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的后果。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制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

  1、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

  违反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事业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违反本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6、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转移。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违反本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填 写 说 明

  本台账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记录其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情况。台账共分为六部分,依次为封面、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摘要、填写说明、环保部门核查记录、危险废物基本信息(含流向信息)、废物管理记录表。由产生单位从浙江省环保局网站()处下载并打印(下载路径: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浙江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标准格式),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使用,每种危险废物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填写一本。

  本台账中《废物管理记录表》部分必须手工填写,打印无效。台账使用完毕后,由产生单位保存至少五年。

  一、封面部分

  1、【编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填写该危险废物的名称,第二部分填写该本台账启用的年份,第三部分填写该本台账启用的具体日期。如:某单位2012年1月1日启用的精馏残渣台账的封面编号应填写为:精馏残渣– 2012 – 0101

  2、【单位名称】: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环保部门核查记录

  该部分由环保部门填写,企业人员在相应栏目签字。

  三、基本信息部分

  (一)危险废物基本信息

  1、【废物名称】:应与台账封面上的废物名称一致;

  2、【废物类别】:该种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相应的类别代码,如:精馏残渣代码为“HW11”;

  3、【累计贮存量】:台账启用之日,单位内部贮存该种废物的数量(吨);

  4、【产生源】:产生废物的车间或生产装置名称;

  5、【产生工序】:产生废物的具体工序;

  6、【废物嗅、色】:对废物的气味与颜色进行简要描述,如:黑褐色,有臭鸡蛋气味;

  7、【废物形态】:在相应项前的“□”内打勾,如不属于列表中项目,则在空白处自行填写并勾选;

  8、【危险特性】:在相应项前的“□”内打勾,如不属于列表中项目,则在空白处自行填写并勾选;

  9、【包装情况】:详细填写单位内贮存该种废物时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的材质(如:钢、铁、铝、塑料等)、类型(如:桶、罐、箱、纺织袋、散装堆放等)及规格或尺寸。

  (二)危险废物流向基本信息

  1、【自行处置情况】:单位内部处理处置设施名称,主要是指高焚烧等高温热处理,或者填埋处理;

  2、【委托贮存单位信息】:委托外单位贮存废物的,详细填写该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地址及邮编;

  3、【委托利用单位信息】:委托外单位利用废物的,详细填写该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地址及邮编;

  4、【委托处置单位信息】:委托外单位处置废物的,详细填写该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地址及邮编;

  5、填写内容为空白的,应用斜线划去。

  (三)流向信息变更记录

  危险废物流向基本信息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请在该部分内注明变更项目的名称、变更日期及变更后的内容,同时在《废物管理记录表》当日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的名称。如:某种废物委托利用单位发生改变,则变更项目填写“委托利用单位名称”,变更日期填写变更委托利用单位的日期,变更内容填写现委托利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废物管理记录表

  1、(1)【日期】:该种废物产生、自行处置或委托贮存、利用、处置的日期(月、日);

  2、(2)【产生量】:当日废物产生数量(千克);

  3、(3)【自行处置量】:当日自行处置该种废物的数量(千克),处置是指以焚烧或填埋方式处理的,不包括自行利用,如某化工厂内可重复套用的溶剂,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4、(4)【贮存量】:当日委托其它单位贮存该种废物的数量(千克);

  5、(5)【利用量】:当日委托其它单位利用该种废物的数量(千克);

  6、(6)【处置量】:当日委托其它单位处置该种废物的数量(千克);

  7、(7)【累计贮存量】:当日单位内部贮存设施中该种废物的贮存数量(千克),累计贮存量=(前日贮存量+当日产生量)-(当日自行处置量+当日委托贮存量+当日委托利用量+当日委托处置量);

  8、(8)【备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宜,当该种废物流向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填写《流向信息变更记录》的同时,在该栏中注明变更项目的名称;

  9、(10)【填表人】:台账填写人签字或盖章;

  10、【本页合计】:该行中,“累计贮存量”应当为当时贮存设施内该种废物的数量。该行中的其它项目,均为该页表格相应产生、利用、处置等数量总和。

  11、废物管理记录表内,若填写内容为空,应用斜线划去。


环保部门核查记录:

1、核查时间:

核查人员:

企业人员签字:

核查情况:










2、核查时间:

核查人员:

企业人员签字:

核查情况:










3、核查时间:

核查人员:

企业人员签字:

核查情况:










4、核查时间:

核查人员:

企业人员签字:

核查情况:







危险废物基本信息:

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

累计贮存量:

产生源:

产生工序:

废物嗅、色:

废物形态:

□固态    □半固态    □液态    □气态    □颗粒状    □粉尘状    □(自填)

危险特性:

□易燃性    □反应性    □腐蚀性    □毒性    □感染性    □(自填)

包装情况:








危险废物流向基本信息:

自行处置情况:

委托贮存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委托利用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委托处置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危险废物流向信息变更记录:

1、变更项目:

变更日期:年月日

  变更内容:

 

2、变更项目:

变更日期:年月日


  变更内容:

 

3、变更项目:

变更日期:年月日


  变更内容:

 

4、变更项目:

变更日期:年月日


  变更内容:

 

5、变更项目:

变更日期:年月日


  变更内容:

 

6、变更项目:

变更日期:年月日


  变更内容:


废物管理记录表

日期

产生数量

自行处置数量

委托贮存、处理处置情况

累计贮存数量

备注

填表人

贮存数量

利用数量

处置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本页合计










附件4: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统计汇总表(产生单位用)

单位名称:(公章)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市县(市/区)统计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序号

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

产生量(吨)

自行处置量(吨)

委托利用处置量(吨)

累计贮存量(吨)

废物流向

接受单位经营许可证编号

合计

——

——





  填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1、本表用于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数据来源为该单位管理台账。每半年统计上报一次,应包括本单位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废物种类较多的可分页填写;

  2、单位名称:填写产生单位规范全称(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

  3、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产生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4、统计周期: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或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5、废物名称和数量等信息均按照《浙江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中相应内容统计填写;

  6、废物类别:即某种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对应大类的代码,如“精馏残渣”的类别为HW11,“电镀污泥”的类别为HW17;

  7、累计贮存量:即台账填写完成时,产生单位内贮存危险废物的数量。

  8、废物流向:属自行贮存的,则填写“自行贮存”;属自行处置,则填写自行处置设施名称,如“本厂焚烧炉”;属委托利用/处置,则填写委托利用/处置单位名称;

  9、接受单位经营许可证编号:委托利用/处置的,填写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


附件5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流向情况统计表(环保所用)

统计周期:年月日至  年月日

序号

乡镇

(街道)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

产生量(吨)

自行处置量(吨)

委托利用处置量(吨)

累计贮存量(吨)

废物流向

接受单位经营许可证号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当地环保所向区环保局上报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按半年度上报。其中,每年上半年汇总半年度情况,每年年底前上报全年情况。

2、表中数据根据辖区内产生单位上报的《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统计汇总表(产生单位用)》内容,统一录入电子表格(EXCEL),以电子邮件上报。

3、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